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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26 22: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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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6月15日

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

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强化督查督办,狠抓工作落实,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督查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工作落实抓得不紧、材料上报不及时、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增强督查实效,特制定本通报办法。

一、通报内容

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发文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均纳入通报范围,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二、通报重点

(一)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全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中央、自治区和市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市领导交办事项,下发的督查要点(或督查通知)所需材料的报送情况。

三、通报方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的承办件数、到期办结数、办结率,没有办理或未按时办结但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的件数,退回重办的件数,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定期通报。

四、通报结果运用

(一)通报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扣分依据。(督查工作按100分进行考评)

1.未按要求办理中央、自治区领导批示件,每件扣100分;未按要求办理决策督办件、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每件扣50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且未作任何说明的,单件扣25分,2件扣50分,3件以上(含3件)扣100分。

3.未按要求报送材料,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报的,每件扣25分。

4.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方法对政府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实际情况,按照好、中、差三个等次对各督办件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打分。如有弄虚作假现象,扣100分。

(二)通报结果涉及未列入市绩效办考评对象的单位,由负责其年度绩效考评的市直主管部门进行相应扣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督办件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报送工作,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办结并报送;没有明确时限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会决定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及市领导批示件等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送。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各承办单位首次报送后工作任务还未完成的,要实行每月一报,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办理进展情况,并明确报送时限。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要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发文要求办理报送的有关事项及时立项,加强协调,强化督查,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四)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按规定认真抓好通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办理和报送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执行不力、迟报漏报或上报材料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单位或部门,要督促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督查情况和通报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

政府系统督办件办理情况分数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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