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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市级政策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5-04 19: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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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市级政策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我市健康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改革引领、创新发展,健康为本、产业融合”的基本原则,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强化改革对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强化全人全程健康管理的理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有效释放人才资源活力。完善健康服务市场体系,培育新型健康业态,创新健康服务模式。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加快医疗服务和养生养老、体育健身、休闲旅游、信息服务以及药械研发、流通等产业融合,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全市共建成322所标准化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每个乡镇重点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3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调整优化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基础和门诊部、诊所为补充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每3-10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月湖区办好1所中医医院,市级重点办好2-3所综合医院。到,全市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 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5张、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名、护士达到3名,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合格全科医生2名。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公立医院单体扩张规模,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城市公立综合性医院。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充分利用公立医院在品牌、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探索公立医院带动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有效形式。

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8号)、省卫生计生委《关 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赣卫体改字〔〕3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鹰府发〔〕7号)精神,鼓 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大病保险统筹。推动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扩大覆盖面。鼓励开发重大疾病保险、特定疾病保险等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与健康管理、运动健身、养老服务相关的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探索参保人利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共享与融合发展,以协同完善的多元医保体系支持多样化健康服务和产品的供给,为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更好的商业医疗保险支撑。

充分发挥健康保险服务功能。推动商业保险深度介入医疗服务市场,发挥其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参保人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健康服务机构的合作和谈判机制。鼓励发展以商业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健康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支持预防保健服务类的消费。。

(三)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发展老年康复医院、老年保健院、临终关怀医院等机构。加强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源布局规划衔接。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养医结合机制。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凡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均可纳入定点范围。

拓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延伸至家庭,探索为失能、半失能老人设立“家庭病床”,优先对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开发和提供专业化、多形式的家庭健康服务。

(四)支持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保健康复及“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鼓励发展以体质辨识为基础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强化中医药在常见病、慢性病防治中的优势作用,促进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广泛应用。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连锁化运营。

培育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实施“名医、名科、名院”工程,培育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机构、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培育发展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的重点专科,培育壮大鹰潭传统中医药品牌。规范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五)积极发展健康管理服务。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建立健全“健康守门人”体系,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诊疗制度。鼓励民办医院和各类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制订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等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研究制订相关费用分担与分配机制。

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健康体检、专业护理、康复、心理健康、母婴照料以及环境消毒与病媒控制等专业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专业健康体检机构向全面的健康管理机构发展。壮大各类专业护理队伍,进一步提升护理服务价值,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推动多样化护理服务发展。加快发展康复医院、康复机构、托(安)养机构、庇护机构、工疗站等,发展社区康复组织。推进民政、残联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广泛深入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推进康复服务专业化。加强心理健康管理,鼓励举办各类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治疗诊所、门诊部以及精神康复机构等心理健康服务机构。

发展体育健身服务。深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展形式多样的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

(六)全面发展健康旅游和文化服务。发展健康旅游。鼓励优质医疗机构与旅游服务机构合作开发健康旅游产品和服务,不断开拓国内外健康旅游市场。推动医疗、中医养生保健、体育健身等与旅游的联动发展,打造健康旅游高地。

培育健康文化产业。推动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加强健康文化传播与交流,支持创作健康文化精品、举办健康促进论坛等学术性和群众性健康文化活动。鼓励开发特色医药文化资源。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媒体健康教育功能,加强各类社会公益性健康教育平台建设。

(七)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发展医药产品研发、制造和流通服务。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医药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生物医药、特色化学原料药、药物制剂、中药现代化、辅助器具、特色医疗器械及关键制药装备为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全面实现产业化。突出高端引领,以智能化、网络化、移动化为方向,发展现代医疗器械、康复装备和健康智能终端装备等产业。积极发展电子医药商务,重点培育大型药品流通经营企业,着力构建现代医药物流网络。创新发展老字号药店、知名商标、知名商号。

发展第三方服务。支持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专利信息服务。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建立健全各类健康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快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运行监管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技术、管理、品牌和资金等多种形式合作合资,投向预防、保健、护理、康复等领域,延伸健康服务产业链。

(二)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理员、家庭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药剂员、心理咨询师、公共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健康旅游引导员等从业人员,培养壮大卫生职业经理人队伍。深化医疗卫生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卫生技术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建立卫生技术人才市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将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统一社保管理。加快建立科学的医疗评价机制和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副高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试点。

(三)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保障医疗等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等要按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配套。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医疗机构。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

(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资产条件的,土地、房产登记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分割出让;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抵押率;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获融资必须用于本医疗机构建设。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健康服务业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健康服务设施。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探索建立健康服务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促进机构兼并、重组和行业优化发展。

(五)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切实落实现行健康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事业的医药企事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得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事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各地要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六)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充分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化系统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以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覆盖各级医院和乡镇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加快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

(七)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引导居民形成正确的健康消费观念,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救助制度。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

(八)强化行业监管。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保险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引导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各地各部门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要求,各负其责,扎实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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