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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0-06 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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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调控公立医院规模。落实“十三五”期间国家和省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落实公立医院规模分级备案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200张床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应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排名第一的部门为牵头部门,按职能分工的除外,下同)

(二)放宽社会办医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原则,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到底,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支持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条件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四)规范引导社会办医。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各级医疗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上述专业机构实现资源共享。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健康管理领域拓展,加快发展健康养生、深度体检、体质测定、营养咨询等新业态,逐步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化服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五)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对医疗设施不足地区,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存量房产用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实行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六)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援助制度,将其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扩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范围,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公平竞争机制,鼓励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鼓励个体诊所等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平竞争,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促进社会办医公平参与提供服务。(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社会办与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政策,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健康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开展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二、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八)提高跨部门审批效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于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各环节时限,优化审批工作程序,打破部门界限,注重整体联动,实现集成服务,按照“一链办理”要求,做到一次性提交一套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办等)

(九)优化跨部门审批流程。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办及有关审批部门)

(十)简化环评消防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审批环评文件。凡符合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国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要求,不增加审批环节。12月底前,出台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配套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一)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新办医疗机构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办)

(十二)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推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在社会办医审批过程中信息共享联动,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等)

三、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十三)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建立分工合作机制,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有效降低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地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严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办法,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十五)拓展人才服务。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引导并支持优秀中医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执业,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医诊疗服务水平,促进中医事业传承与发展。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停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护理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十六)优化校验服务。要依法依规校验社会办医,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等,推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点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各地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十七)优化职称评审。执行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畅通社会办医医务人员职称晋升通道,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根据社会办医机构级别,对其医务人员分省市、县区、乡镇三类实行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侧重考核评价其常见病诊治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对外语成绩、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评审结果享有同等效力。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同等对待,并适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非公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适时申报国家级基地。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医学类科研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平等、择优选择,对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不作限制。(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九)加大培训力度。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并作为培训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五、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二十)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均可提出定点申请,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本着高效、节约政府公共资源、依法依规的原则,认真开展包含社会办医在内的集中定点评估工作,集中定点评估工作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医保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一)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12月底前,制定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二)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单独或与社会办医联合大力发展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江西银保监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二十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办医行业监管与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等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二十四)加大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打击。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办医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社会办医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质不符、社会反映强烈的社会办医机构,建立黑名单,及时约谈、定期告诫、依法查处。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制约监督作用。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形成震慑。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严肃问责。(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公安厅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二十五)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管、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医疗执业活动评估和监管。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办医要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医保基金使用等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严禁超范围执业和无证行医,规范医疗广告发布。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引导社会办医强化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信息,开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各部门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抽检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机制。落实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二十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省医院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信誉。各行业组织和相关社会团体要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开展社会办医示范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头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落地,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江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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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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