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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

时间:2023-10-06 22: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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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4月28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完善民办教育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31号)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兴办教育。到底完成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完善保障体系,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化、优质化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任务。举办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并将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列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推进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强化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使用统一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治理和教育教学全过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完善民办教育政策保障体系。

1.加大财政预算投入。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拨款全覆盖机制,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市本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管理规范的民办学校发展。各县区、开发区可视财力和实际需要统筹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教育建设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对民办教育用地的指导,在每年土地出让计划中按规定列举民办教育用地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3.落实同等资助政策。继续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在各级各类资助政策上享受同等待遇。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并引导社会力量设立民办学校专项奖助学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南宁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4.拓宽筹资渠道,推行多元化办学模式。出台有力措施吸引社会资金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引入风险投资、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贷款等方式融资。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

5.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6.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各类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南宁市税务局)

2.加快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办学校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将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纳入学校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3.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分类登记。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4.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民办教育纳入我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民办教育主体的信用核查,实施联动惩戒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超计划招生、超出自身办学条件、招生不规范的民办学校,由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1.明确学校办学定位。鼓励学前教育阶段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严格要求中小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指导职业学校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结合社会人才需求动态调整专业招生规模。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互派交流及跟岗学习锻炼制度。指导民办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3.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为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核定教师编制,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引进优秀教师。民办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放管服”改革,积极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提高服务效率。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南宁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探索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民办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表彰力度,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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