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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5-03 0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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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医保文〔〕7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数据监测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拓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医保〔〕29号),经研究,决定自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从个人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用于家庭成员之间互助共济。现将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共济账户成员范围

家庭共济账户申请创建人应为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并处于有效参保状态的,可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家庭共济账户申请创建人本人为家庭共济账户户主,每位家庭共济账户成员只能加入一个有效状态的家庭共济账户。

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来源

参保职工加入家庭共济账户后,每个月经参保职工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划拨入家庭共济账户,具体划拨金额不限。

三、家庭共济账户支付方式

家庭共济账户创建、成员变更、账户解散等事项,可通过“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等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并以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唯一业务认证标识。

家庭共济账户建立后,家庭共济账户户主及账户成员就医、购药、体检等合规费用先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再由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支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默认与添加家庭共济账户成员的顺序一致。所有支付的费用需符合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四、参照省局文件要求,我市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为: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3.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

4.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

5.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6.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7.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方责任负担、公共卫生支出以及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家庭共济账户注销

家庭共济账户户主若因跨统筹区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应及时选择办理注销创建家庭共济账户,家庭共济账户成员则按其划拨共济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归还各自医保个人账户。

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家庭共济账户工作,市医保基金中心负责家庭共济账户业务受理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负责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其中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就医、购药、体检等项目于7月1日前完成改造上线。其余项目,根据省局部署逐步进行改造上线。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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