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市政办发〔〕68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为切实增强参保职工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意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现就完善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相关的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单笔支付不得超过1000元。
二、参保人员转(诊)院在统筹区外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经参保人员申请,可凭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中支付。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白银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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