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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3-27 09: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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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国营农场:

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琼民通5>159号)精神,从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提高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3。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提高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四、参战参核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4。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新标准见附件5。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新标准见附件5。

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新标准见附件6。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名单由市委组织部门提供,民政部门按规定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

八、此次调整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各单位务必要做好国家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附件1)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附件2)

3.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附件3)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4)

5.参战参核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

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4)。

6.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5)

7.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5)

8.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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