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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原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以及“两参” 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具体为: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原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以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幅度与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挂钩。
我市“三属” 定期抚恤金
则以度
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比例进行调整
●同时,我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256元调整为3542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605元调整为2834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954元调整为2125元。
据介绍,本次调整将惠及,我市1553名符合条件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均包含各项补贴,此外,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度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