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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21-06-03 08: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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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09月09日(星期五)上午10:30~11:30

2、股权登记日:09月02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龙发路65号 信隆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509,3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申请融资 提供7,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151,509,32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申请融资 提供7,000万元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天津信隆为满足其自行车零配件生产及配套钢管厂的项目建设的资金保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融资 提供7,000万元担保,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签署《保证合同》。

该议案已经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8月25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及《证券时报》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律师、招嘉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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