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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特“存在先于本质”思想出发 探讨自由选择与后果责任的联系

时间:2018-09-11 22: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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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特“存在先于本质”思想出发 探讨自由选择与后果责任的联系

导.萨特自由观的“存在先于本质”

萨特是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也是法国存在主义的突出代表。而萨特的哲学思想在哲学史上一般都被称之为自由主义哲学。

在整个萨特哲学体系当中,人的存在和自由的个人等都作为萨特哲学的最为重要的主题而存在,而萨特的自由主义哲学其实跟在他之前的人道主义哲学具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不是从抽象的人本性出发去宣称人的存在与目的,而是把人的自由当做最为至高的价值。萨特的自由其实是来源于对于责任的限制这一哲学理念,并且是在整个存在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形成的。

萨特自由主义的存在主义哲学的最为根基就在于“存在先于本质”。

在整个近代哲学当中,世界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这一问题充斥其中,世界的本原是物质还是意识呢?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而存在主义哲学作为其中一种的本体论哲学,因此也对这一问题有着自身的看法。

1.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的“自为”与“自在”

存在主义哲学不同于传统哲学,也不同于实证主义的哲学,因为存在主义是从传统的怀疑和反对欧洲的理性哲学开始出发,以非理性主义作为其自身最为重要的旗帜,把人的存在当做所有的哲学问题的最为根本的立足点,存在主义是从研究存在入手,开始他自身的本体论哲学的探讨。

存在主义者们都把存在区分为两类,一类就是外部的世界,另一类就是在于世界的人,第一类外部世界和事物,是世界上本已经存在的东西,海德格尔就曾经把这个直接表述为“在者”,萨特把这个存在称之为“自在的存在”。这类存在,他们仅仅是存在着没有条件的存在,另一方面这种存在也是自在的,没有自身的意识状态,也没有任何自身的目的。

第三个方面就在于他们就是“他即自身所是”,因此就是他所指的东西就和他本身是绝对的等同,最终的特质其实就在于毫无理由,并且毫无原因,没有必然性,永远是完整的,满足的存在。

第二类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和前面的“自在的存在”相反,他们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而在海德格尔那里,就称之为“在”,萨特就把这个称之为“自为的存在”,这类存在的最为主要的特征,就在于其主动性和很高的不确定性。

不满足于现状,不停留于现状,不断地展示着自身,也不断的在维系着其他的事物,“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是整个世界上两种存在的事物,但是这两者之间其实也具有着极其重要的差别,“自在的存在”由于都是已经存在的事物,因此他们的所有的性质等都是极为明确。

因此,“自在的存在”是先有本质,然后才存在。它们的本质都是先于存在,比如像我们经常使用的卷笔刀,他在制作者制造出卷笔刀之前就已经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这一制作的的脑中,因此就卷笔刀本身而言,可以说它的本质是先于它的存在而存在,而另一方面,“自为的存在”,即人,他不是已经某种确定了的完成了的实在他是人。

2.“自为的存在”的自由选择可能

人按照自身的主观意志塑造所要成就的那种事物。人首先是一种把自己推向将来的一种存在物,并且意识到自己想象成未来的存在,因此人的本质其实是由人自身通过自己的主观意志而从创造出来,人总是先存在,然后才去寻找其本质及存在是先于本质,人就是这种特殊的存在,当他是什么都还没确定的时候,其在的活动就已经先存在了,任何的“在者”都是在场的虚无化,必须首先在才能有。

"在者",也就是说外在的“自为的存在”赋予了“自在的存在”以价值和真实的意义,因此在萨特那里认为,只有“自为的存在”,即人的存在才是真实的存在,并且是第一性的和最为重要的一点。

因而也是他的哲学的出发点,肯定人的存在是先于他的本质。这也是萨特的所有哲学的最为起先的前提,假如存在确定先于本质的话,就无法用一个已经确定了的模型来要求所有人,因此也就不会有矛盾,人才作为自由的人而存在,因此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自由才成为了人本身的本质特征。

接着,作为存在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存在先于本质,表明了对于人本身而言没有任何的决定论能够决定,也就没有一个既定的人性来框住所有的人,每个人的本质并非是由他人和外界所决定,而应该是人自己所选择而成,是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的行动的结果,人本身确定了自己以后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

3.“人生而自由”

因此在这一基础上,萨特才提出了他的自由主义观点,首先人生来就是自由的,这就是人最基础的本性,也是人和其他生物之间的区别,也是萨特的这一自由观点最为根本的东西。

而这种自由其实是一种绝对的没有根据的自由,正如人本身是不能没有存在这种,它不能非自由,因为在宗教约束不存在的情况之下,什么东西都是可能的,正是在否定了宗教的情况下,人才能成为自由的人。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客观的必然性的束缚,在萨特那里,只有现实的自在的事物才能成为真正的存在。这种存在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其实在性,也就是他所认为的虚无,因此人不是任何已经存在着的必然性束缚。

第三个方面就在于世界上没有普遍的人性。人世间没有什么先天所存在的德性,没有宗教束缚的情况之下,不会有人要求一个人去选择一些外在的束缚,因此在萨特看来,人的存在就是人的自由。

自由不从属于任何的外在的事物,自由也是人在选择的权利决定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来创造自身的本质。人的存在先于自己的本质,自为地存在着的人使人的本质成为了真实的可能性。

第二个方面就在于萨特认为人具有的选择的自主权,这也是他自由观当中的最为核心的一部分。萨特的自由观当中,除了从本体论上论述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论题以外,还让这一论题在现实当中进行了一定的实践。

4.自由与责任的深刻联系

这种自由理念落实到人的现实行为当中,其实就是自由选择。由于宗教上的束缚已经不再存在。因此人便要面临着对于自身行为的选择,这种选择是绝对自由的。选择作为人的存在能力而存在人不可能不做选择,正如不能选择拒绝存在一样,选择也是自由的,并且是绝对的。

每一个人的选择的方式和方向的不同,都会导致一个人具体的现实自由成为不同。因此,自由很多时候都是人的主观意愿和选择的行为本身,而并不是指只要选择了就可以获得某一部分的结果。

人可以自由的做出自己的选择,但是也许这种自由是对另一种自由的限制,甚至是侵犯。因此,在另一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完全的自由也包含着极端的不自由,人在自由的进行自己的选择的时候,也到达了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的境地,因此每一个人的自由其实都有着自己的责任。

萨特的道德责任的观点,也是在这种自由行为的基础上形成。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绝对自由,因此人具有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的能力,然而这种后果有谁负责呢,也因为存在是先于人的本质,因此,人对于它的存在本身也是要负责任。

结论:自由选择意味着对行为的负责

因此,责任作为一个评价人的行为后果的范畴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一方面来自于道德上的责任,另一方面就来自于法律的责任。在面对冲突的情况之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做出什么样的行为,但是也必须去承担起这一选择所带来的后果,人并非是独立的个体,就意味着人必须对人之为人而作出选择。

因此在萨特的自由观当中,离不开其主要的存在主义思想,也与其道德上的责任学说具有的连接性。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虽然有选择上的自由,但是必须负起自由选择所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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