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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创业板定位分析

时间:2023-03-06 17: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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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创业板定位分析

股度股权律师团队部分成员合影

股度股权出品,转载注明来源

作者:李熙军律师

来自: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券交易所的深沪之争与中国股票发展史伴随始终,给一拨一拨的投资者(jiucai)提供了在没有波澜的交易时段额外的谈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科创板率先实行注册制,一年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也迎来了自己的注册制。

适度、良性的竞争是中国社会治理机制和经济在过去的四十年间快速进步的秘决,深市与沪市在注册制实施后,创业板与科创板又将迎来新层面的竞争。

本文通过梳理创业板定位,与科创板的差异,为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提供一个参考和指引。

No.1

创业板的定位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6月1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申报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则。

上述文件对注册制改革后拟申报创业板的企业定位作出了规定,再次确立了创业板与科创板各自的定位,为深沪之争提供了新战场,与划定了良性竞争的指导边界。

一、《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对创业板的定位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二、《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对创业板的定位

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向本所设立的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提出咨询。”

综上,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行业范围:企业符合相关行业范围要求;

(2)驱动动力:企业应能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聚焦于“创新驱动”,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或企业自身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如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等;

(3)新旧产业融合:企业为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的融合;

(4)成长性:企业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三、《创业板申报规定》相关内容

(1)正面规定:“三创四新”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创业板申报规定》第二条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2)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上市的行业范围

《创业板申报规定》第四条指出,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主要包含:(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例外规定:对四新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不受负面清单限制

《创业板申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4)动态调整:提高行业包容性根据《创业板申报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除前述“正面规定+负面清单+例外规定”外,深交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创业板发展需要,对“负面清单”所规定的行业进行调整。

No.2

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定位差异

一、科创板以科技和核心技术为中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与创业板对比,科创板更多的体现了对“硬科技”的要求。

二、创业板与科创板在行业范围上不尽相同

上交所在《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科创板申报规定》”)中,对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行业,仅列举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9大领域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6类产业,未列举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2类产业。

创业板的定位与科创板存在差异,创业板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对于“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这两类产业的企业,除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外,未进行其他限制,同时,负面清单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亦可申报,因此,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这两类不属于科创板定位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更适宜申报创业板。

No.3

创业板与科创板的竞争

综上所述,创业板的定位,特别是与科创板定位的主要差异在于:

与科创板强调科创属性相区别,创业板的定位为“三创四新”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申报规定》的相关规定,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应属于契合“三创四新”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创业板强调顺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这两类不属于科创板定位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更适宜申报创业板

另一方面,《创业板申报规定》以“负面清单”的模式将属于部分行业的企业明确排除在符合创业板定位企业的范围之外,但是对“负面清单”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作出了例外规定,并规定深交所可以对“负面清单”所列行业进行动态调整,提高了创业板定位的行业包容性。

在目前阶段,两个市场都还在初创上升期,仍可实现一定的错位发展。随着那些大型科技企业完成科创板的上市,未来双方大概率会出现需要竞争优质初创中小公司的局面,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企业极大可能未来会出现趋同,包括上市企业行业的趋同、板块估值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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