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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通过“...

时间:2024-01-21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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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通过“...

【最高院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通过“明招暗定”规避招投标规定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就案涉工程承发包达成合意,建筑公司交付350 万元保证金。其后,在招投标过程中,建筑公司竞标成功,所签备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7900 万余元。随后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约定为1.85 亿元并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

《招标投标法》第43 条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55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内容表明,在案涉工程招标投标前,双方己就案涉工程承发包达成合意。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将上述合意表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上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7900 万余元,但随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约定为1.85 亿元并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基于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存在1 亿余元价差,签订补充施工合同,并以虚假理由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该合同不进行招投标直接发包。从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可认定,双方通过“明招暗定”方式规避招投标,并采用分割整体项目造价、采用虚假理由就部分工程造价申请直接发包方式实现规避招投标,并使背离中标合同约定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以实现双方缔约目的。上述双方当事人行为及合同约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具有中标无效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规定,案涉合同均应认定无效。

前述司法解释第2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固定造价。案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建筑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亦与工程实际造价差距巨大,无法作为结算双方工程价款参照标准。双方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一致意思表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参照标准,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诚实信用原则。建筑公司主张按1.85 亿元结算工程价款,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1 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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