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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教育装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9-08-25 0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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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教育装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高邮市教育装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大家需要了解一下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高邮市教育装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教育装备采购行为,充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装备采购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全市教育装备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的操作规范,适用学校涵盖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

第三条 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均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教育装备的政府采购。

第四条 高邮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本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高邮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受财政局的委托,指派高邮市教育局电化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电教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装备采购工作,其采购行为接受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五条 教育装备采购范围包括教学仪器、教学设备(设施)、幼儿玩教具、图书、教育教学软件、体育运动场地、教学用品及其他。

1、教学仪器

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颁布教育装备标准中规定的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主要包括:⑴中学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历史、小学科学教学中实验室使用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和标本、教学挂图、玻璃仪器、化学药品、其它实验材料和工具、安全防护用具、探究实验仪器;⑵通用技术实践室(场所)专用器材;⑶数字实验室专用器材;⑷体育器材;⑸音乐、舞蹈器材;⑹美术器材;⑺中等专业学校专用实训教学仪器、器材、耗材等;⑻特殊教育专用器材;⑼其它新增规定配备的教学仪器。

2、实验室及专用教室的教学设备

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教育装备标准中规定的实验室及专用教室的教学设备,包括实验室(物理、化学、生物)、探究室(物理、化学、 生物)、仪器室(物理、化学、生物)、准备室(物理、化学、生物)、药品室(化学、生物)、危险药品室(化学)、生物培养室、生物标本室、生物园地、实验教师办公室(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教室、地理园、历史教室、科技馆、数字化实验室、通用技术实践室(场所)、气象园地、信息技术(校园广播系统、校园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络系统、校园通讯系统、校园监控系统、计算机教室、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图书馆、卫生室、心理咨询室、职业学校专用实训室以及其它新增规定装备的教学专用设备。

3、幼儿玩教具

4、图书(含电子图书)

5、教育教学软件(含数字资源)

6、体育运动场地

7、教学用品

(1)学生课桌椅(凳)、专用教室桌椅橱柜、食堂配套设备等。

(2)中小学电教教材、英语录音教材和学具等。

8、其他上述未列明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或服务。

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非教育专用装备(如计算机、家具、汽车、空调、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等),由各学校申请经电教中心初审报财政局批准后由高邮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三章 采购计划编制

第六条 教育装备采购计划必须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需购置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教育装备,应在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教育装备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七条 学校教育装备采购计划包括拟购项目的物品名称、用途、数量、质量和技术指标要求、采购申报日期、交货时间、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根据采购预算和市场调研合理编报项目控制价格。每学期的教育装备采购计划于前一学期末上报至电教中心。

第八条 教育局计财科审查项目采购资金落实情况。电教中心依据配备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对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计划的必要性,论证采购方案和项目配置的合理性。教育装备采购计划初审后,报请教育局局长室审批,计划确定后呈送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教育装备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学校须出具教育装备采购计划的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事项,按规定程序报送电教中心审查,并经教育局局长室批准,呈送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采购计划实施

第十条 教育装备采购计划中单个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须就拟购项目报请教育局局长室批准,项目采购批复分别报送教育局计财科、监察室、电教中心,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三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装备采购项目,属于高邮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的采购项目,由财政局将采购通知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教育局电教中心负责的采购项目,由电教中心组织实施。采购预算三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教育局审核批准,学校按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教育局监督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报电教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装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需经财政局批准同意,部分项目经财政局初审后还须报扬州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教育装备采购项目,教育局可组织项目先期市场调研。市场调研由教育局电教中心、监察室、项目学校共同参与,必要时可邀请财政局参与指导监督。市场调研应保证调研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广泛性,项目学校拟订调研报告,由参与调研各方签字报电教中心。

第十四条 电教中心接受项目学校采购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 结合学校需求和委托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教育局监察室监督审核,由项目学校书面确认,教育局局长室签发,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经审查确认后,由财政局在扬州市、高邮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采购公告,公开招标项目还需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同步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供应商报名,并发放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专家至少为七人,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抽取由电教中心向由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专职人员在扬州市级以上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据采购文件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专家评审,教育局监察室全程监督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过程,电教中心在开标前应当通知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结果呈报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在高邮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电教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项目学校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项目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电教中心作为合同签订的见证方签章确认。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由教育局电教中心、监察室、计财科、审计科以及项目学校存档,并报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装备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学校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需报请教育局、财政局同意,并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得改变原合同中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质量服务等条款,补充合同的采购数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由项目学校在项目交付五个工作日内先行组织初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教育局,教育局在收到项目学校验收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装备采购款项由教育局承担的项目,教育局计财科按支付程序和财务规定履行采购资金的拨付职责;装备采购款项由学校承担的项目,项目学校按支付程序和财务规定履行采购资金的拨付职责。采购、验收工作结束后,教育局计财科或项目学校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供货发票等结算凭证,经审核后,按照合同要求,分期或一次性按照实际价款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电教中心的教育装备采购工作接受财政局、教育局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审计,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须全程监督各项教育装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育装备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教育装备项目未经申报,擅自进行采购的;

(二)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教育装备政府采购的;

(三)项目开标前泄露标底及其他关键性信息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教育装备采购合同的;

(五)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履行付款,无故拖欠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付款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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