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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政出台 药店市场面临大洗牌!

时间:2018-08-15 07: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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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政出台 药店市场面临大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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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从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创新模式、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等九个方面,对《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附件四(《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五条规定:“具有30家(含)以上门店,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连锁门店数量少于30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限于6月30日前所属连锁门店数量达到30家(含)上,否则将依法注销。”

门店数量不少于30家才能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意味着,要想成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就必须开更多的门店,在目前客流下滑、线上转移、房租增加等趋势下,开与不开,本就是选择。

关于“具备多少家门店才能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数量按照各地地方标准执行。

从实践来看,各地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申请标准略有差异,早期规定分别从5家到20家不等,现在大都以10家为普遍标准。

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构成,门店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分支机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 10个以上(含10个)门店。

再如,《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规定,按照鼓励发展连锁直营店、规范连锁加盟店的原则,总部所辖直营门店数量应当不少于10家,实施统一企业标志、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再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构成。

云南省征求意见稿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准入标准提升到30家,无疑会给大量“小微”企业带来压力。

不过,早在7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于当年8月5日起施行的这一政策规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门店。

短短的不足一年的时间内,政策突变,势必会令一些药店措手不及。那么,征求意见稿一旦成行,将会对云南药品零售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呢?

第一,大量单体药店或将被退出

云南省药品零售市场连锁率偏低,而单体化率偏高。据业内统计,截至6月30日,云南省有药品零售企业20462家,其中零售连锁门店8342家,占总数的40.8%,药品零售单体门店12120家,占总数的59.2%。

40.8%的连锁率明显低于全国50.5%的连锁率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12120家零售单体门店要想转化为零售连锁企业,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第二,中小企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4月1日,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发布《第二批带量采购本月落地,全省近8000家零售药店同步跟进》一文。文中显示,全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门店积极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

征求意见稿直接提升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门槛,或引发中小型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毕竟并购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但无论如何,中小连锁分散化的格局都将迎来新的变化。

对于以上政策,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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