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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雪职务侵占罪变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技巧

时间:2023-10-03 14: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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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雪职务侵占罪变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技巧

(一)马雪案情简介:

10月份,马雪(化名,以下所有人名均为化名)母亲李青丽来我所,称其女因侵占出售电话卡款项一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刑拘。李青丽带来了北京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京公预诉字[]22号)内容如下:查明:犯罪嫌疑人马雪利用其在中国某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一部任直销人员身份的便利,伙同犯罪嫌疑人高冰,于5月至9月间,先后从中国某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一部某营业厅库房提取价值365万余元的手机号卡、充值卡,变卖后据为己有,所获赃款大部分已被挥霍……。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马雪、高冰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二)案件辩护过程和结果

该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60余万元,并直接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由此看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结果将会很严重。身为辩护律师,我多次会见马雪,积极向办案检察官了解案情,并拟定了律师法律意见书,认为马雪和高冰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挪用资金罪。在本案中,马雪与高冰本是男女朋友关系,从5月份到8月份,马雪虽然以直销人员身份,从仓库保管处领取电话卡等共计价值达360余万元的物品,但变卖后的销售款大部分却由高冰掌握,高冰甚至用该笔款项开办了一家公司,其中马雪占49%的股份,高冰占51%的股份,其余部分款项均被高冰挥霍。后来,在马雪的追讨下,高冰开具了一张由自办公司支付的透支支票来付给马雪所在的某联通公司营业一部。马雪所在公司发现该张支票为透支支票,于是就向公安局报了案。作为律师,我认为,马雪向高冰追讨公司欠款,说明马雪有归还公司款项的意图,而不是占为己有。只是由于高冰挥霍无度,并试图以透支支票转账才造成款项无法归还并造成东窗事发,由此可见,马雪的行为并不是职务侵占,而是挪用资金。

该法律意见书最终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所采纳,并在起诉书中以挪用资金罪起诉马雪。起诉书(京西检刑诉字(200)第182-183号)中指出:经依法查明,被告人马雪在中国某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一部任直销员的职务便利,于5月至9月间,先后从该单位库房提取价值360万余元的手机号卡、充值卡,变卖后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被告人马雪于10月10日投案自首,马雪所犯之罪由侵占罪转为较轻的挪用资金罪。

在审判阶段,我所作的辩护词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雪没有事前预谋挪用该公司的资金;(2)马雪年公21岁,而高冰已是22岁,并且之前曾被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高冰利用马雪的身份来挪用该公司的资金,但在高冰开出透支支票之前,马雪并不知道高冰已将这些款项挥霍一空,钱具体花费到哪里,马雪也毫不知情,所以高冰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3)马雪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经过律师坚持不懈的工作,最后,本案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西刑初字第344号)如下:高冰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马雪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在上诉期间均不上诉,本案结束。

(三)结合上述马雪挪用资金案例,分析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辩护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律师要认真阅读案卷,尽最大可能熟悉案情,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严肃详尽,逻辑清晰。

2、注意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提出自己合理合法的观点,但在庭审中不宜加剧自己与其他被告人律师的矛盾。如果各律师之间针锋相对,往往使公诉人作壁上观,起不到辩明事实和法律的作用,更会引起有利益冲突被告人的不满,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3、注意寻找对自己所辩护人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比如在上述马雪案中,我当庭提出马雪在单位的工作表现优秀,没有违纪行为,有酌定从轻情节等。

4、另外,我不赞成由辩护律师径直去取证,应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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