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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相关政策宣传

时间:2022-04-05 11: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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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相关政策宣传

以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相关政策宣传单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主要政策精神告知如下:

1电网企业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直接供电。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终端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与转供电主体主动协调,在转供电主体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接收转供电主体供电资产等方式,整体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直接供电。

2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为限,不得突破;不得擅自提高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各转供电主体通过租金、物业管理费方式收取公共设施能耗、线损、变损等公摊电费的,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现行电费分摊方式使得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低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的,不得调整电费分摊方式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3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130号)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严格按照我省以来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要求,将电价下调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4各转供电主体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每月公示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公摊电费分摊明细等,主动接受用户监督。

以来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文件:

1.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163元。详见《龙岩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价管﹝﹞20号);

2.我市-两年内暂免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在此期间,全市非市场化用电(除居民、农业排灌外)价格在同时期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5分钱。详见《龙岩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价管﹝﹞20号)

3.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183元。详见《龙岩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价管﹝﹞31号);

4.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142元。详见《龙岩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利用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价管﹝﹞37号);

5.8月20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304元。详见《龙岩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继续采取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价管﹝﹞38号);

6.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216元,其中新罗区、永定区每千瓦时下调0.009元。详见《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价管﹝﹞14号);

7.7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433元/千瓦时。详见《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价管﹝﹞22号);

8.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年用电量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用户,将21:00-23:00调整为低谷时段。详见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的《转供电主体单位电价政策告知书》,《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督促转供电主体规范用电加价行为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44号);

9.2月1日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全市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详见《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龙发改价﹝﹞10号)。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转自:“食安龙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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