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充保险
为切实 提高参保群众保障水平,完善保障体系,形成基本医疗、大病 保险和补充保险“三位一体”的模式,现将度城乡居 民大病补充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对象
1.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二、实施原则
政府鼓励,市场运作,参保自愿,费用自理。
三、缴费标准和时间
度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均为40元/人。集中缴费时间为即日起至5月30日。参保工作时间紧、任务 重,各镇(园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迅速部 署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四、保险方案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障内容
特定意外身故、残疾
30000 元
因遭受溺水、火灾、高坠、中毒、雷击、电击、 交通事故(需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任 一种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造成的身故;残 疾根据工伤标准按比例赔付。
大病保险获赔人员 补充保险金
80000 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住院的在城乡居民 保险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报支后符合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条件,进入城乡居民大病报销系统的, 按照约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大病保险实际 报销金额”的15%,最高赔付80000元。
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
3000 元
罹患居民医疗范围内的22种重大疾病当年度 以致身故的(注:需在城乡居民医疗系统中有 对应重大疾病住院就诊记录)。
重大疾病包含: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 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艾滋病 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 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结 肠癌、直肠癌、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五、参保方式
1. 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坚持自愿原则,协助统一办理参 保手续。
2.在校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由学校(托幼机构)协 助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参保工作。
3.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保 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无需个人缴费。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 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 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 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级 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 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