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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能否作为损失税前扣除等热点问题

时间:2019-08-30 04: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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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能否作为损失税前扣除等热点问题

1、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法规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并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的,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申报扣除。

2、企业10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否可按照5000元的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3、新办企业残保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财税〔〕122号: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享受免征优惠的起始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时间的当月起计算,满36个月的当月终止。

(2)财税[]18号 :自4月1日起,(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自4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享受免征优惠的起始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时间的当月起计算,满36个月的当月终止。

4、赠送客户的礼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从什么时间开始必须建账?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来源:山西航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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