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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期【案件速递】职务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可向员工追偿

时间:2022-09-04 00: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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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期【案件速递】职务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可向员工追偿

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原告因为在职务行为中存在重大过失,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要求其单位支付部分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老李是运输公司的一名驾驶员。6月,老李在执行包车任务途中因操作不当不慎发生了追尾事故,造成前车上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李对事故负全责,运输公司为此赔偿了197650元,老李则在公司的要求下赔付了损失部分的10%即19765元。“我是在执行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出的事,属于职务行为,所有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公司来承担。”事后,老李不服公司的处理意见,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追偿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款19765元。

庭审中,运输公司提出,老李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的全责,属于重大过失,由此给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公司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之前双方签订的《驾驶员安全责任合同》及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证据都表明,双方在工作中已经明确约定,如果驾驶员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后总额的10%。“按照合同约定,老李支付19765元合情合理。”公司代理人表示。

那么,驾驶员老李到底能不能依法要回之前支付的19765元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驾驶员老李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而且运输公司及驾驶员老李之间订立的关于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得到履行。因此老李主张公司返还赔偿款19765元的诉请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立法意图在于使受侵权人在主张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更有效的救济,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此,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那么如何追偿?首先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其他协议中明确了对员工职务侵权行为的追偿责任及追偿比例,可以按照约定履行,如本案。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员工故意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全部的损失;对于员工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双方可以协商,因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应承担较大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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