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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行不行】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后续!乘客和司机的赔偿这样定……

时间:2021-01-13 05: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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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行不行】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后续!乘客和司机的赔偿这样定……

FM106.4《姐妹行不行》

时间:每周一中午12:00

为听众朋友们详细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讲解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提示群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如何更好的维护权益,通过“以案释法”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用法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季第三十九期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法律解析

陈文莹律师: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近,取得国际注册法律顾问师资格,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是慈溪市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普法工作室及慈溪市妇联“美丽巴士”公益组织的成员,是慈溪市民政局向日葵公益组织婚姻家庭调解员,热衷于法律公益事业。

陈律师解析重庆公交坠江事件 来自FM1064 00:00 09:50

头条新闻

10月28日,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冲破护栏坠入江中。经公安部门初步事故现场调查、调查访问、调取公交客车沿线监控视频以及打捞黑匣子出水获得的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刘某与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甚至互殴导致驾驶员冉某车辆失控,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事故导致车上15人全部遇难。

事故发生后,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救援工作紧急开展,但最后我们还是得到了这样最悲伤的结果,逝者已逝,在感到惋惜和悲痛之余,对于事故的事后处理又该如何?这之中又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呢?

律师导语

重庆公交车坠江这个事故其实是可以完全避免的,但是事故已经发生,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可能感性的情感相对较多,但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还是要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那么这个事故当中其实是存在很多法律关系的,既有民事责任也有刑事责任。

陈律师,刚才你说到这个事故中存在民事责任,我们可以理解,因为毕竟那么多遇难者,肯定存在相应的赔偿问题,但是这个刑事责任我们就有点不明白,你可以给我们解释一下吗?

好的。在事故原因还没有查清之前,我们可能会有很多的猜测,例如可能车辆故障、司机故意为之等等,但是等事故的原因公布出来之后,确实很令人唏嘘。乘客刘某和公交车驾驶员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的安全行驶,而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攻击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反而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直接造成了车辆失控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俩人的刑事责任,但鉴于俩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无法再追究俩人的刑事责任。

乘客刘某和冉某因为死亡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对乘客的死亡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分开来进行分析。首先来看乘客刘某,虽然刘某已经死亡,刑事责任免于追究,但是因为其的行为导致车辆严重危害,造成重大伤亡,只要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她的民事责任就不可以免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但是刘某已经死亡,又怎样进行赔偿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只要刘某有遗产,民事责任就不能免除,其家属必须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再来看公车司机冉某,因为冉某与公交公司系雇佣关系,冉某作为驾驶员为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即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事故中就是公交公司存在民事赔偿责任。

刚才你说到公交公司存在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因为车辆所属是公交公司,驾驶员是雇员的原因吗?

这其实只是其中一个原因。其实在这个事故当中,遇难者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第一种是合同违约责任,因为乘客买票上车后,就与公交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现在发生了死亡事故,属于公交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基于合同违约责任,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是侵权责任赔偿,这个就是刚才我提到的因为公交司机冉某系公交公司的雇员,其职务行为导致了死亡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应由雇主,也就是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两种索赔依据其实是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的竞合情形,死者家属可以选择任一方式索赔维权,但二者不可同时选择。那我个人认为,选择侵权责任索赔可能更好一点,因为按照侵权责任索赔造成事故伤亡,死者家属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而按照合同违约责任就不可以,所以从索赔数额的角度出发,按照侵权责任要求索赔可能更有利于遇难者家属。

如果公交公司给公交车辆投了保险,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

是的,我们知道,法律规定机动车是必须投保交强险的,商业险由车主自由选择,那么公交公司如果给公交车辆投了相应的保险,则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这个属于事故理赔的范畴。这里呢我们还可以讲个延伸的情况,如果公交公司为死亡乘客也投了保险,那么死者家属还可以走保险理赔这个程序进行索赔;如果死亡乘客生前自己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关人身保险,则可以直接向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且不影响通过向公交公司或肇事者理赔获得的赔偿,这两种情况属于个人保险理赔。也就是说,个人保险理赔和事故理赔是可以同时兼得的。

“一个篱笆三个桩,

你有难事大家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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