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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条照片”未公证不予采信

时间:2021-05-02 22: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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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条照片”未公证不予采信

近年来,随着微信等网上交流方式越来越流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不断增加。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证据写入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 昨天下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罕见的“微信借条”案,尽管因为微信证据未公证不予采信,但根据其他证据,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应归还原告5万元借款。这也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本市首起微信证据案。 5万元是否借款 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借款后,两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为原告身在深圳,所以无法当面拿到借条,因而采用微信的形式。”原告律师表示。 原告所称“微信借条照片”,载有“上海某投资中心向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相关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两被告认为,原告和上海某投资中心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是上海某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因此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上海投资中心正常运营。被告对微信照片真实性有异议。 欲公证连连碰壁 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曾前往深圳、珠海等多个公证处,想对微信进行公证。“但他们都说目前只有对电子邮件的公证,暂时无法对微信进行公证。” 针对双方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因此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同时,结合原告向被告的投资中心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 综上,法院判定上海某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鉴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方主张还款。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冯静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较少。一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二来法官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是否经过处理、是否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般不予采纳。 为了提高电子证据的效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邮箱地址、微信号、QQ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减少证明成本。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公证。对于QQ、微信等日常通讯工具,则应提倡和推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通讯员李鹏飞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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