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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拿赔偿两人串通伪造证据 安徽一法院开“罚单”

时间:2020-10-27 20: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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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拿赔偿两人串通伪造证据 安徽一法院开“罚单”

05月28日 10:47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一名伪造民事证据的当事人杨某某及一名案外人李某某均处以罚款4000元的处罚。

在审理杨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宣城市某制冷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市某制冷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作为其误工损失的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承办法官发现杨某某当庭陈述与该证据不符,合议庭遂对该证据真实性进行调查。

就前述证据疑点,承办法官前往宣城市某制冷公司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出具工作证明和工资明细与杨某某实际从业不符,均系虚假证据,且该证明由宣城市某制冷公司职工李某某私自出具。经传唤询问,杨某某、李某某对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当即承认了杨某某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出具虚假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表是为了杨某某在诉讼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额。法官向二人释明了伪造证据、妨碍诉讼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认为,杨某某、李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扰乱和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妨害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杨某某、李某某情节,对杨某某进行拘留,对李某某罚款为宜,但杨某某患重度糖尿病,长期注射腺导素,有不能执行拘留的可能,故亦罚款处理。法院遂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均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决定,限在5月30日前交纳。

针对李某某私自开具虚假工作证明和工资明细,并加盖公司公章一事,宣州法院向宣城市某制冷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职工法制教育,规范印章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

目前,杨某某、李某某已主动缴纳罚款。宣城市某制冷公司也向法院发出了整改情况说明。

法官说法:

杨某某、李某某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干扰和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该院对杨某某、李某某作出了上述处罚,系对恶意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规定,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捏造案件事实、制作伪证,不仅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很大的困难,而且还严重干扰审判功能的发挥,影响司法公正,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文/ 李雯)(宣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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