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于9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对于排污单位,应关注以下几点
1、如何判断哪些排污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2、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登记时?
根据《分类名录》,实施时限为、的已发证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12月底前完成登记;实施时限为、的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实施时限内完成登记;实施时限后投入生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成登记。
3、排污单位登记内容有哪些?
排污单位登记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生产工艺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信息。
4、排污登记办理方式?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信息登记表后,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排污许可登记表及登记回执。
已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排污单位,可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修改、确认相关信息,完成排污许可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采用书面登记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登记材料,获取排污许可登记回执。
5、排污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排污许可登记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编号生成之日起生效。排污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二十日内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延续,否则登记自动失效。
因《分类名录》调整或排污单位生产内容变更等原因导致管理类别变化的,应在在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信息登记表,并及时注销原来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
12月以前可能复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并注明生产运营状况,复产前应及时变更排污信息。
6、未按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将有何后果?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登记排污信息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
管理类别由登记管理变为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