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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应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2020-11-28 2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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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应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编者按:

(一)本文裁判观点系根据裁判文书的部分内容进行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裁判本意的情况,仅供学习交流。

(二)本文相关规定,可能包括裁判文书作出后实施的相关法律、司解释等规定。

(三)欢迎转发文章到您朋友圈;公众号转载本文内容,请在文首醒目处完整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应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对于维护施工人的利益来说十分重要。建设工程应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付款时间。

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应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例索引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139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的应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是否恰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于12月3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十二冶公司(承包方)主张工程款利息从1月1日起算,原审判决工程款利息自1月1日起算并无不当。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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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裁判观点: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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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育文、郭勤、廖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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