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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晃法院执行一起精神病人侵害健

时间:2019-07-04 02: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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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晃法院执行一起精神病人侵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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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9月10日下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激动地从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上接过执行款,口中不停地说着感谢执行法官的话。作为一起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作为一个经济拮据的贫困户,对于这笔赔偿金真的是期盼已久,终于在案发一年多以后,在新晃执行法官的帮助下,张某某顺利地拿到了这笔钱。

6月15日,居住在新晃县同一贫困村的贫困户张某某和甘某某两人在县里参加完异地搬迁会议后一同回家,甘某某留张某某吃饭,在炒菜过程中,甘某某与其儿子发生口角,其患有精神病的儿子持刀当场将张某某砍伤,致张某某住院治疗15天。后张某某就此事起诉至新晃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甘某某的儿子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于1月10日予以强制医疗,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甘某某在5月10日前支付张某某伤残赔偿金5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甘某某未如约支付赔偿金。张某某于6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多次上门给甘某某作工作,甘某某始终以动手砍人的是他儿子,应由其儿子进行赔偿,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其儿子作为精神病患者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不放弃,再次上门耐心细致做工作,对甘某某进行法律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甘某某认识到作为监护人,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造成他人伤害有责任进行赔偿,并承诺将积极筹措资金。9月10日,被执行人的监护人甘某某终于主动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执行局,一起棘手的执行案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执结到位。


作者∣田耕

审核∣吴希凤、吴丽琳

编辑∣何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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