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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最全解读②

时间:2024-01-16 07: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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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最全解读②

在最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强化了对为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以引导和激发科技人员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事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重视对科技人员实行物质激励政策,使科技人员的创造性贡献与其收入相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政策,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

近日武汉科技创新将推出系列文章,梳理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的规定,将分成四个发展阶段为大家解析。今天推出第二篇文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最全政策解读②》。

作者介绍:吴寿仁,博士,教授级高工。具备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科技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丰富经验,着有《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案例》等着作。

二、从技术转让扩大到“四技”合同

1987年出台的《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家科委令第四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从《实施条例》的规定看,发生了以下六点变化:

(1)从“技术”到“技术成果”。

严格来讲,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使用,在现行的国家文件中均可见到。

(2)从转让技术到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

转让是指出让人或让与人将技术的权益过渡给受让人的行为,即技术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使用该项职务技术成果,就是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自行使用,即自行实施职务技术成果的转化;二是受让人使用转让技术成果,这才是受让人受让技术成果的目的所在。无论哪种情形,都是科技成果转化。

(3)实施奖励的范围从技术转让扩大到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四技”合同。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单位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即单位自行转化职务技术成果,通过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均应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奖金。这一范围的扩大,就是要激发科技人员加强对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活动。

(4)明确了奖励费用的列支方式,即《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从实施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润和使用、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列支”。

(5)实施奖励的比例可突破“5%~10%”,即《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奖励的数额和比例”。

(6)应当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根据《实施条例》和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这些变化反映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目的就是要推进技术市场的繁荣发展,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技术合同法》并入《合同法》以后,《实施条例》于2001年失效了,但其所设定的架构和原则仍然在起作用。

不过,也存在奖酬金计提不规范、计提金额过大的问题。甚至因监管不严,存在利用这一政策套取奖酬金用于发放奖金,或者将套取的奖酬金用于购买汽车、房产或其他与技术创新无关的方面。这些问题暴露以后,有的部门加强对计提奖酬金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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