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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4-01-23 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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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将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后由外贸企业出口,外贸企业承诺取得出口退税款后返还我公司一部分,请问我公司从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2号)规定,你省成都市龙泉区龙泉阳光金属粉末厂,将自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给四川省士产进出口公司,其从四川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并入企业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其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从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返还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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