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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是否还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时间:2019-06-08 19: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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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是否还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有约定的

《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首先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有约定的从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计算工程造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上述计价原则适用于有效合同,也适用于无效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确定。

综上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工程款应当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如果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发和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无需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则应按照市场价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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