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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原创】为弥补公司亏损大股东主导股东会通过决议要求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借

时间:2019-02-26 07: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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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原创】为弥补公司亏损大股东主导股东会通过决议要求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借

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在所难免,公司发生亏损后应以公司自身利润弥补亏损。如果公司大股东主导通过股东会决议要求全体股东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借贷关系,此法律关系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关系须以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股东会决议中的弥补亏损方案是在股东出资义务之外设定了股东的借款义务,在出借人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设立了借款关系,侵犯了出借人(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有违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王震(Wang Zhen)律师,河北师范大学毕业,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服务中心专业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及金融法律服务。曾担任辛集市政府、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地产集团、藁城区国土资源局、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机构和公司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为客户解决诸多土地取得、流转及融资难题。在为多家顾问单位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等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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