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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胡博)北青社区报记者昨日获悉,5名驾驶员因在顺义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
记者在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的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中看到,驾驶员张某在顺义区京平高速进京10公里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勇在顺义区龙塘路李桥政府路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赵某在顺义区顺平路杨镇燕郡饭店南侧路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齐某在顺义区钱粮北路鑫悦龙虾院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王某在顺义区火沙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5人因在顺义区醉酒驾驶机动车,都已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交管部门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驾车上路一定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为了他人的安全,也为了自身的安危,请各位司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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