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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政策解读(六)——建档对象和建档标准

时间:2020-08-23 23: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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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政策解读(六)——建档对象和建档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在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省总工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了建档对象和建档标准。

建档对象:

在云南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申请成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接受帮扶。

建档标准:

(一)困难职工建档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家庭成员有多个困难职工的,以一人为主建立档案,不重复建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全国级档案:

1. 连续 6 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

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具体指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 50% ),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 - 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 ≤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

4.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 “(家庭可支配收入 - 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 ≤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

(三)未达到全国级档案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可建立省级档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 -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 ≤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 倍”的条件。

(四)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符合全国级或省级建档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可建立全国级或省级困难职工档案。已列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不再纳入全国级、省级建档范围。

(五)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全国级、省级档案建档范围,其中的困难群体应推动纳入地方政府救助体系。但居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仍由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职工,若因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活十分困难,各级工会应推动纳入当地民政部门救助制度覆盖,并视困难程度决定是否建立本级档案进行帮扶。

(六)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全国级建档条件的,纳入全国级档案建档范围。自失业之日起 3 年内符合省级建档条件的,纳入省级档案建档范围。

(七)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 = 家庭总收入 - 缴纳所得税 - 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 (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 (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家庭总人口是指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然不在同一户口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1.配偶、父母;

2.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因无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

除本条1、2项所列外,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年人不计入家庭成员。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档案:

1.拥有 2 套 (含)以上住宅的 (含自建房);

2.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摩托车、三轮货运车除外);

5.职工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资产收入不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6.因违法犯罪或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7.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措施两次 (含)以上的。

(来源:州总工会)

责编:李正红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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