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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东:老师加班用餐猝死 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3-31 1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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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东:老师加班用餐猝死 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最近山西稷山青年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猝死,稷山县当地人社部门连续四次不予认定工伤,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先回顾一下事实。寒假期间,年轻的段晓康(工作第三年)接学校通知,需到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工作。

这是一项极繁琐复杂的工作,段晓康从1月18日开始连轴转加班。1月21日悲剧发生了,因学校假期食堂不做饭,为了下午继续加班,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和10余名同事在旁边饭店吃便餐。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紧急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段家人要求人社局认定段晓康寒假期间加班猝死,应该认定为工伤。在我们看来,何止是工伤,甚至还可以要求赔偿。但万万没有想到人社局竟然不予认定工伤。

段的父母均为农民,段晓康是家里顶梁柱,白发人送黑发人何其疼痛?顶梁柱倒塌了,家里极为困难,段的妻子一年后改嫁,留下一个幼儿,老俩口只能带着……

段家人诉诸法律,把人社局告上法庭。县市两级人民法院都判决段家胜诉,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但人社局掌控工伤认定大权,就是坚持己见,你奈我何。

我们看看在这场接近三年的博弈中各方的态度。

一是学校。学校态度鲜明,认为段晓康因工伤去世,并积极要求赔偿。毕竟是学校要求短晓康加班的。而且在段家起诉的过程中,学校作为第三人始终予以支持。

二是人社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是否构成工伤的要件是: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

人社部门认为,第一,段晓康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第二,吃饭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第三,猝死原因是突发疾病而不是受到伤害。既然不在履职时间和岗位之上,又不是受到伤害,与加班履职没有必然联系。

人社部门为何如此倔强呢?除了工伤认定确实很复杂、需要从严把控、工伤需要人社部门支付费用之外,人社部门也有自己的担心,这种事情一旦成为惯例,老师猝死的风险系数太大,这个负担财政很难承受。

三是两级法院多次要求重新认定。法院调查后认为,第一,段晓康当天中午在加班造表过程中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并告知其妻子心脏疼,在餐馆突然发病,是一个连续过程。

第二,学校作为第三人当庭陈述,事发当天的加班时间安排,是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标,统一就近用餐后继续工作,并未规定具体工作和休息时间,不能以公务员的时间切分来简单对应学校工作时间。

鉴于此,法院认为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令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但人社局连续四次认定段晓康不属工伤,这就耗上了,看看谁耗得过谁。一年后,段晓康的妻子耗不下去改嫁了。时间渐渐流失,儿子英年早逝的痛苦也会慢慢淡忘,我不知道段晓康的父母还能不能坚持下去。

在我看来,段晓康应该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人社局死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教育工作具有特殊性。只要是工作阶段,基本上每时每刻都在工作,并没有清晰的界定。

比如工作时间规定是,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但早上八点之前,老师早就工作很久了,晚上工作一般也要到10点左右。这算不算工作时间呢?老师加班期间的路途中,如果出现事故,虽然不是明确在工作场所,但算不算工伤呢?

法律是干什么的?任何一种立法都是惩恶扬善。段晓康如果不是加班,他为何要连续到学校来辛苦工作?连续性高强度的档案整理,与他的心源性猝死竟然没有关系?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是因为加班的原因,段晓康感到不舒服马上就会去医院,何至于这么年轻就没了命?

国家正是在保护职工基础上,颁布了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教师加班的工作时间是连续性的,加班过程中的吃饭,也是工作自然延伸,因为吃过饭又要加班。而且不是回家吃饭,是加班人在一起吃饭讨论安排下午的工作。既然是学校工作的延伸,那就是正常履职的转移。这个时候猝死,怎么能说与履职工作没有必然联系?

国家之所以出台第十五条规,就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的目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的伤亡,视同为工伤。

根据立法目的,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但为了单位利益,克服身体的疼痛,坚持带病工作,准备吃一份简餐,下午继续工作的教师,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当然理所当然“视同工伤”。

我百分之百赞成段晓康属于工伤,我这样说,还有确切的依据,有一模一样的案例可以援引,我希望段晓康的父母,还有段晓康的学校能够看到并坚持下去。

不妨重读这个案例,希望人社部门的人也能看到,改正错误判断。

11月15日晚,海口市琼山中学高中班主任兼数学老师冯芳弟,组织数学考试考到10点半。为了赶上第二天数学教研时间,冯芳弟通宵批完两个班试卷,并进行了试卷分析……整整忙活了一个晚上,导致清晨猝死。

两者何其相似,冯芳弟也不是在劳动时间、劳动场所猝死的,而且他还是主动加班的,不为他人所知晓。市人社局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试卷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这个认定与稷山县人社局的认定简直一模一样。

冯芳弟的妻子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的决定。

俞俊杰提起诉讼,结果被秀英区人民法院驳回,俞俊杰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撤销人社局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5月,俞俊杰向海口市中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中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至海南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市人社局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从海口市中院,上诉到海南省高院,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直到最后被驳回再审申请……

你来我往,针尖对麦芒,火星四射,冯芳弟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但这时冯芳弟坟上树木已郁郁苍苍。这个漫长的官司何其可悲!难道我们还要造成另外一个冯芳弟?

这个案例给我们启发良多。现在很多单位工作是996,还有不少部门要求24小时开机,很多加班工作都是在家里完成,那么,如果猝死是不是就是白死了?

如果社保部门如果不能科学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履职,很可能使得“视同工伤”的立法形同虚设,这也许是各级法院责令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原因。

但即便段晓康最终如冯老师一样被认定为工伤,我们也不值得高兴。更不能认为老师获得保障,就可以拼命加班了。两个拼命加班的人死了,一个妻子改嫁,孩子被老人带着,不知未来会如何?还有一个妻子为了丈夫,一直奋战了7年,不屈不挠,终于取得了胜利。但代价也是惨重的。

所以,我想说,工伤算个屁,就算最终被认定为烈士,也坚决不能不顾身体拼命工作。我们是在做一份工作,或者是做一份事业,不是在玩命。

一个老师拿命加班,不仅不可取,也不足道。一个不知道珍惜生命的人,不可能引导学生珍爱生命,更不宜成为新时代教师的楷模。

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如果有人逼迫违规加班加点呢?在这样的高温下,很多学校早就上课了。

如果有老师或者学生猝死呢?谁来负责?谁会负责?谁敢负责?法律也不会为违规补课的人主张权利,细思恐极,但与明晃晃的分数和政绩比起来,谁会在乎这些呢?

与清风舞,共明月醉

投稿:wkd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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