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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用餐时猝死不算工伤?工伤应如何认定?

时间:2021-05-30 15: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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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用餐时猝死不算工伤?工伤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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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段某是一名90后小学教师,于通过公开招聘被分配至学校工作。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某接到通知前往学校加班进行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为了完成任务,学校于1月21日统一安排段某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午餐。吃饭时,段某突发疾病死亡(后经查证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段某死亡后其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1月26日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段某家属将人社局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其对段某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此案前前后后经过三次法院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依然被人社局作出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引发广大网友质疑。

那么何为工伤?工伤应如何认定?

工伤亦称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人社局之所以不予认定工伤系其认为段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法律“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的规定。因段某当时是在午餐时突发疾病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其实,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伤保险立法目的,即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利益进行适当保护。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出差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每天接送孩子放学途中的必要路线受伤等情况均属于工伤。当前比较难以认定的是一些互联网配送、外卖配送员群体,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工作时间灵活性较大、工作场所处于变动状态),这些群体判断工伤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履行工作职责,即是否打卡、是否接单、是否处于配送过程,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则难以认定在此期间所受事故与从事工作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的出现,认定工伤的标准应当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呆板、教条地适用法律。当然,判断标准还是要遵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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