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无证毁林种果树 古田七旬老人获缓刑

无证毁林种果树 古田七旬老人获缓刑

时间:2021-07-02 07:59:59

相关推荐

无证毁林种果树 古田七旬老人获缓刑

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73岁的郑大妈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钩挖林地用于种植果树,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6月至10月份期间,郑大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佣钩机钩挖城东某坂村、某乾村“俗呌苑”、“上际垅”山场林地用于种植油萘果树,改变了该山场林地用途。经福建XX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钩挖林地面积为25.07亩,山场林地原植被严重毁坏,被毁坏林木蓄积量为24.407立方米,株数1924株。其中林业大造林种植的1.6亩马尾松系陈大爷种植,计230株被毁坏。

案发后,郑大妈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郑大妈与某坂村村民委员会达成补种复绿协议,缴纳了生态修复补偿金5000元。古田法院委托司法局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郑大妈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陈大爷要求郑大妈赔偿损失,经福建XX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大爷种植的马尾松幼树经济价值为230株×5元(每株)=1150元。

法院审理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郑大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钩挖林地用于种植果树,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25.07亩,造成山场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郑大妈自首、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情节。遂判决:郑大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大爷经济损失1150元;缴纳的生态修复补偿金5000元,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古田法院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部分内容为网络转载,部分配图或素材来源于网络,观点及版权归真正的原作者,侵权请联系删除。投稿或合作请后台留言。

古田热点资讯聚合平台

想了解更多古田的大城小事?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玉田在线

微信公众号

古田最受欢迎的微信公众号,43万古田人自己的生活资讯平台

投稿、爆料信箱:2403308456@

商务合作咨询请加微信:gt3520

玉田在线荣誉出品——专注古田资讯平台建设!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