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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底价成交!今日高淳成功出让4幅地块 楼面价低至2585元/㎡

时间:2021-01-26 17: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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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底价成交!今日高淳成功出让4幅地块 楼面价低至2585元/㎡

继7月31日成功出让了4幅地块后,今天(8月2日),高淳又出让了4幅涉宅地块,总起拍价13.587亿元,总出让面积超24公顷。

最终四幅地块全部底价成交,以下为今日土拍结果:

NO.高淳G12地块

高淳G12地块在一轮竞价后,以底价4.401亿元被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竞得,楼面价2600元/㎡。

地块基本信息:

四至:开发区茅山路以南、杏园路以东地块,东至紫荆大道,南至九龙山路,西至杏园路,北至茅山路。

出让面积:76938.12㎡

土地性质:R2二类居住住宅

容积率:1.01≤Far≤2.2

起拍总价:4.401亿元

最高限价:14.101亿元

地块出让条件:

(1)受让方需在地块内按照《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NJGBC01-)要求配建一处独立布置的基层社区中心,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该基层社区中心应与整个项目首期住宅同步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规划核实,建成后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交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88号)执行。(2)沿街住宅不得设置住宅底层商业门面房,地块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快件服务用房。

NO.高淳G13地块

高淳G13地块在经过一轮竞价后,以底价4.124亿元被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竞得,楼面价2585元/㎡。

地块基本信息:

四至:开发区茅山路以南、杏园路以西地块,东至杏园路,南至九龙山路,西至万悦城,北至茅山路

出让面积:72505.00㎡

土地性质:R2二类居住用地、Rax幼托用地

容积率:1.01≤Far≤2.2

起拍总价:4.124亿元

最高限价:13.274亿元

地块出让条件:(1)受让方须在杏园路西侧地块内无偿配建一所四轨十二班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5400平方米。该幼儿园应与整个项目首期住宅同步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规划核实,建成后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交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88号)执行。(2)沿街住宅不得设置住宅底层商业门面房,地块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快件服务用房。

NO.高淳G14地块

高淳G14地块在经过一轮竞价后,以底价2.972亿元被广东海伦堡地产有限公司竞得,楼面价3792元/㎡。

地块基本信息

四至:镇兴路以南、石臼湖北路以西,东至石臼湖北路,南至宝塔路,西至北漪园,北至镇兴路

出让面积:52251.88㎡

土地性质:R2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01≤Far≤1.5

起拍总价:2.972亿元

最高限价:6.572亿元

地块出让条件:(1)受让方需在地块内按照《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NJGBC01-)要求设置一处独立布置的基层社区中心,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800平方米。该公共配建应与整个项目首期住宅同步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规划核实,建成后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交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88号)执行。

(2)A分区西侧的规划支路由受让人无偿代建,分区A、B之间道路地下空间可整体连通利用。可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建筑高度不小于3米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建成后不得销售。地下空间利用与小区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规划核实。

NO.高淳G15地块

高淳G15地块在经过一轮竞价,高淳G15地块以底价2.09亿元被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竞得,楼面价3546元/㎡。

地块基本信息:

四至:宝塔路以南、石臼湖南路以西地块,东至石臼湖北路,南至富华园,西至凯金世家花园,北至宝塔路

出让面积:39288.32㎡

土地性质:R2二类居住用地、Rc基层社区中心

容积率:1.01≤Far≤1.5

起拍总价为2.09亿元

最高限价为4.94亿元

地块出让条件:

(1)受让方需在地块内按照《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NJGBC01-)要求设置一处独立布置的基层社区中心,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800平方米。该公共配建应与整个项目首期住宅同步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规划核实,建成后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交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88号)执行。

(2)分区A、分区B、分区C之间道路地下空间可整体连通利用。可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1900㎡、建筑高度不小于3米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建成后不得销售。地下空间利用与小区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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