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楼”三年居然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物管公司起诉要求收费却被法院驳回请求?
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这里面另有隐情
请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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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3月,梁先生夫妇经过多方物色,最终在清新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并于9月12日办理了收楼手续。1月,物业公司以梁先生夫妇收楼后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至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3824.55元为由将二人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梁先生夫妇得知自己被告上了法院后,十分愤怒。法庭上,二人答辩称,自己不交物业管理费是有正当理由的。当初收楼时就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的前提是“房屋竣工验收后”,但是到目前为止,所购房屋仍未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就不存在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开发商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遂依法追加开发商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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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3月3日,梁先生夫妇购买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小区的商品房,同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房屋竣工验收后,收到开发商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收楼时间之日起交纳费用。梁先生夫妇于9月12日签署《收楼确认书》,并当庭确认从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但一直有交纳水电分摊费。
4月4日,法院办案人员到所在小区实地调查后证实,物业公司在该小区提供了基本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另查明,开发商在梁先生夫妇收楼当日与二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梁先生夫妇同意开发商赔付1月30日至5月30日逾期交楼的违约金3314.61元,该违约金的赔付方式为等价的物业管理费。协议还约定开发商同意梁先生夫妇在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另经庭审询问,物业公司书面确认不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经核查,梁先生夫妇购买的房屋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约定,业主自房屋竣工验收后,收到开发商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收楼时间之日起交纳费用。
被告提供的《补充协议》显示,开发商同意被告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且违约金以等价的物业管理费赔付,基于上述约定,梁先生夫妇才签署《收楼确认书》。且物业公司书面确认不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根据约定,涉案房屋竣工验收是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前提条件,但涉案房屋至今未在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清新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