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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

时间:2020-12-02 02: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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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1案件回放

12月6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生效后,王某被移交鹤山区司法局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12月18日起至12月17日止。

12月13日,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核查。核查中,鹤山区司法局通报,社区矫正人员王某自11月22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监管机关允许,擅自外出且联系不上,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处于脱离监管状态。经过多方寻找,始终联系不上王某,鹤山区司法局于12月16日、1月22日、2月23日三次向王某家属发出警告,并将警告决定通报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鹤山区司法局关于王某脱管及对其进行三次警告的通报后,依法对王某脱管的事实进行核实。

经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鹤山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王某属于脱管状态。经审查,王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以及《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原裁判法院撤销其缓刑。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鹤山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王某缓刑的建议。

鹤山区司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建议鹤山区人民法院撤销王某缓刑。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后经多方协作,警方最终在王某回家时将其控制。

2案件点评

判处缓刑并不是不再处罚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朱润明

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它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的,有明确的考验期,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宣判缓刑并不意味着不再处罚,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而是要接受缓刑考验期的考验。

缓刑是为了更好地开展教育、矫正,要求罪犯具有悔改表现,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法律法规,不接受监管,是违背缓刑适用初衷的。

罪犯王某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私自外出,失去联系,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依法撤销缓刑。对王某收监执行是对刑法权威的维护,有力促进了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同时极大地震慑了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还促使他们自觉、严格接受社区矫正,认识到宣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不是不被处罚,而是刑罚执行的方式不同而已。

3法律条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第一条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执行:(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者接受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构三次以上警告仍不改正的。《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社区矫正机构协助。

(原文发表于9月26日《鹤壁日报》3版以案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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