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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杨连兵:
本院受理原告何忠跃与被告杨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7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夏 锋
联系电话:0512—6090331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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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谢英财: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耀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英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9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夏 锋
联系电话:0512—6090331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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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张建伟、顾琴芳:
本院审理丁建强、赵静诉你们、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116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12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盛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周斌
电话:0512-6357071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
邮编: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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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118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21日09时1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杨 柳
电话:0512-63183716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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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云奎与被告李雪锋、第三人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266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12月6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陆菊文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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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茆荣华、茆玉峰、王梅龙:
本院受理茆春瑛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陆蕴
电话:0512-6349507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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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姚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谢坚栋与被告姚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厉昱中
电话:0512-6318370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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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襄阳市乔顺达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黑蚂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乔顺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吴卫忠
电话:0512-63562514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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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华依锦程(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文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依锦程(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3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吴卫忠
电话:0512-63083198/63562514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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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徐金富、唐中伟、蚌埠市裕丰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妹与被告徐金富、唐中伟、蚌埠市裕丰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46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1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刘胜芝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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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高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彩萍与被告高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108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刘胜芝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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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鲲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1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赵向煜
联系电话:0512—6090332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金育群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1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赵向煜
联系电话:0512—6090332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闫括: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泰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9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赵向煜
联系电话:0512—6090332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段杰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54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胡云杰
联系电话:0512—60903325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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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桂娟、蒋维庆、苏州市丰有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宋彪、徐明剑、叶伟与被告王桂娟、蒋维庆、苏州市丰有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58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陆明荣
电话:0512-635705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28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118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杨 柳
电话:0512-63183716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新意:
本院受理原告范德宴与被告钱新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638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刘成文
联系电话:0512—63772561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