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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9.5 总第438期)

时间:2019-12-22 11: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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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9.5 总第438期)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江市方瑞纺织有限公司、吴品其:

本院审理原告吴江市方正转移印花整理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周斌

联系电话:0512-6357071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合肥钱锋特殊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中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钱锋特殊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102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1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夏 锋

联系电话:0512—6090331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烟台市桉德楼宇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桉德楼宇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350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杨柳

电话:0512-63183716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晶晶诉被告许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潘景信

电话:0512-63968702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桂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华诉被告唐三飞、王桂英、王秀芳、盛慧慧、盛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潘景信

电话:0512-63968702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金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华与被告黄金珍、苏州吴江鼎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吴卫忠

电话:0512-63562514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28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桑传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徐娟

电话:0512—6349384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合议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淑珍、颜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徐娟

电话:0512—6349384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合议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义与被告潘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 办 人:赵向煜

电话:0512—6090331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许尚:

本院受理原告梁婷婷与被告张许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117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赵向煜

联系电话:0512—6090332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翔: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军诉被告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370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陈蕾

电话:0512-63553494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姚国晓: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与被告姚国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刘成文

联系电话:0512—63772561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通龙豚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特纳米锅炉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豚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1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11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电话:0512-63968702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秋与被告钱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1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11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电话:0512-63968702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勤:

本院审理原告陆祥华与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苏0509民初108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11月21日上午9:30在本院汾湖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李文苑

电话:0512-6318371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根、陆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樊万平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姚民

联系电话:0512—63495007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春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菊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姚民

联系电话:0512—63495007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98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12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姚民

联系电话:0512—634950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豆豆: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101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12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姚民

联系电话:0512—634950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志鹏、史良锋:

本院审理原告宋彪、徐明剑诉被告曾志鹏、史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苏0509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张蕾

联系电话:0512-63083178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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