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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的自我甄别

时间:2023-04-18 07: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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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的自我甄别

一、什么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屡禁不止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从这个定义以及实践来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多为主观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亦多数明知实施该行为可能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但仍前仆后继且层出不穷,特别是近年来证券市场动荡不稳的情况下,经不完全统计,在刚过去的8月这一个月内,就存在诸如“海印股份”、“怡球资源”、“ST 凯瑞”、“ST 美丽 ”等上市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ST康美”、“ST岩石”、“风华高科”、“绿庭投资”、“:ST天业”、“神农科技 ”、“天奇股份”等上市公司收到了证监会或相应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面对屡禁不止的虚假陈述,投资者如何甄别可否维权以及维权的范围

一般来说,投资者往往会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一定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向实施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责任。对此,我们曾结合本律师团队经办的“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因此本文仅简单介绍,以供投资者自我甄别。

当投资者发现自己购买或曾经购买股票的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收到证监会或各地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认是否可以索赔:

(一)甄别上市公司被处罚的事项是否为可索赔的虚假陈述

投资者主要需要结合具体的处罚内容,核实上市公司被证监会或证监局处罚的是否是对“重大事件”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是在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

由于处罚文件中,除了对处罚事实的阐述外,一般还包括了该阐述事实所违反的法律规定,因此,投资者可查阅处罚文件中“我会认为”部分内容,例如:

“ST康美”所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中的如下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甄别投资者自身是否满足索赔的条件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投资者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方可具备索赔的基础:

1、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股票;

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股票;

3、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发生亏损。

(其中:“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三)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投资差额损失;

该损失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投资者在基准日及以前已经卖出股票的,这种情况下: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 - 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第二种,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该股票的,这种情况下: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 - 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其中,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该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部分100%的日期)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佣金的计算:由于自2002开始,各营业部收取的佣金利率不同,但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近年来的案例中,法院一般都是统一按照一定的比例,例如“勤上光电”的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均按千分之一计算,但不同法院适用的比例有所不同。

印花税的计算:统一按照千分之一计算。

3、前款所涉资金利息

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但必须说明的是,证券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指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不能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控制,且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的风险。

因此,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不会按照投资者主张的金额来赔偿投资者损失,一般会根据投资者购买所涉股票期间的相关市场指数、个股走势等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四、部分广东省内管辖的可索赔或即将可起诉的上市公司信息

本次,我们对广东省内管辖的、目前已经可起诉或即将可起诉的上市公司信息进行了初步不完全的统计,供各位参考:

前述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上市公司仅处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阶段,后续,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另外,如有客户自我甄别满足前述索赔条件的,欢迎与我们联系。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号“otfamily”。


【本文作者简介】曾德彩律师/CherryD.C.ZENG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现任第九届佛山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专业领域:从事证券发行(新三板、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并购等业务,特别在证券维权诉讼以及医疗机构涉外并购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并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及民商事诉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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