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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后这起案件告诉你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时间:2022-11-02 1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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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后这起案件告诉你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近日,杭后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郝某承揽被告吴某在杭后陕坝镇某酒店的室外亮化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800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增加部分工程,工程款为4152元。原告依约完成合同承揽工作后,被告及该酒店对工程质量均无异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3000元的工程款,下欠9152元一直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给付工程款9152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属实,但该工程款应由该酒店承担,其当时是酒店员工,是酒店负责人让他去找人做该亮化工程,其找到原告,并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经法庭核实,被告并非该酒店的员工,是由该酒店负责人个人雇用的司机,工资待遇均由酒店负责人个人支付,与酒店无账务往来,涉案的亮化工程也未有酒店负责人的相关批示,相关工程均是由酒店负责人与被告口头约定。

巡回法庭法官在了解案件详情后,耐心细致地向被告释明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被告表示其愿意承担责任,但需要一定时间去跟酒店负责人协商处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于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

法官提醒,对于是否职务行为,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该行为是否具有单位的明确授权,是否是具有雇用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单位对该行为的工作范围、工作目的是否有明确的指示或授权。

3.该行为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

4.该行为是否是该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

本案中,被告并非该酒店员工,且其所签订的合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该工程施工中的具体细节均由其确定,已支付的工程款也由其个人支付。此外,其作为一名司机,该承揽工程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巴彦淖尔日报社通讯员:韩瑶编辑:史玮 校对:乔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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