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51条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了股东行使的权利同时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行使股东的权利。因此股东应该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范围行使股东权利,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权利并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有条件滥用股东权利的通常是公司的大股东,滥用的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也是最恶劣的莫过于侵占公司财产,比如截取、挪用、拆借、挥霍等。
滥用权利行为的受害者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股东滥用权利行为可以直接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比如大股东任意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剥夺其他股东的表决权、不予分红等;
可能直接侵害公司的利益,比如大股东转移公司财产、增加公司负债等。
但,实际最终侵害的也是其他股东的利益。
当其他股东股东或者公司某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法律赋予其获得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通常通过诉讼的方式:
直接遭受侵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作为原告,以实施滥用权利行为的股东作为被告。
注意事项
但是,滥用的权利股东往往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如果遭受损害的是公司,而要求公司在大股东控制之下的公司来起诉滥用权利的大股东,可以说不可能的。此时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由其他持有异议的未滥用权利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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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普法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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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井琛雅律师,在国内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攻读并取得英国东英吉利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取得律师资格证,在同为律师的父亲指导下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掌握各种办案思路技巧,自独立执业以来,积极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勤勉尽责,务实高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参与过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案件,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风险管理等)、民事纠纷(房产、继承、婚姻),并致力于公司法相关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担任多家集团公司律师,熟悉公司法务及企业风险防范,尤其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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