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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探矿权人开槽探矿后,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该不该恢复?应该由谁恢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应由探矿权人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
近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西河乡公忽洞西南方向由于某探矿企业开槽探矿,探矿结束后未对纵横的探槽进行回填封闭,造成了地质环境的破坏。多年未回填的探槽和探坑周围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设施,还可能把牛羊掉进坑里,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安全隐患。
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与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深入实地查看了探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合力推动恢复被破坏的地质环境。
下一步,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将与旗自然资源局共同努力,与探矿企业一起制定合理的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协力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效果。目前该矿山已经开始对破坏的地质环境采取回填、覆土的方式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文字:王春霞
图片:聂 艺
编辑:韩敦嘎
审核:陆 龙
达茂旗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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