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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时间:2023-01-15 21: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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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随着互联网的优越发展,微信已经是被大家熟知且认可的社交软件。但是在维权、举证债务人欠债等,如果传统的证据难以取得,就会考虑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法律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可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法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真相取证APP“录屏存证”可第一时间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并将其哈希值同步上传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防篡改存储。

对微信记录进行取证,并保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取证的核心要点: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侵害他人隐私权。

3、关联性——要确保取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的相关性,包括微信聊天的双方当事人、聊天时间和聊天内容等。

使用真相取证APP对微信聊天进行取证,“录屏取证”的操作如下:(安卓系统为例)

(一)点开真相取证APP登陆真相取证账号,在“真相取证”那一页点开“录屏取证”。

(二)点击“开始录屏”,并退出真相取证APP(保持后台运行)。

(三)开始录屏

1、获取手机信息:点开“设置-关于手机-全部信息”(重点展示:手机品牌型号、手机IMEI号、手机MEID号、手机sim等相关信息);

2、获取手机网络状态:点击“设置-WLAN-查看联网WIFI信息”;点击“设置-移动网络”;

3、退出手机信息界面点开已登陆微信:点击“微信”软件图标

4、获取微信版本号:点击“我-设置-关于微信-检查新版本”,如需更新,则更新至最新版本。

5、获取微信聊天主体信息

5.1“取证主体”信息:

5.1.1微信账号:点击右下角“我”,点开微信“头像”、“微信号”、“个人信息”;

5.1.2手机号信息:点击“我-设置-账号与安全-绑定手机号”。

5.2确认“侵权方”信息:在微信聊天主界面的搜索栏中输入“侵权方名称”,得到搜索结果;点击“侵权方头像”,展示“侵权方微信号”及账号相关信息。

6、固定微信内容

6.1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点击“侵权方头像”,打开取证方与侵权方的微信对话页面,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正在进行的聊天内容,包括“传输的文件、链接、视频”等,并逐一打开相关文档,展示具体内容;

6.2固定“微信朋友圈信息”(非必选项):点击“侵权方头像”,进入侵权方朋友圈,查看侵权方所发的朋友圈中的内容;如果是链接文档,要点开展示文档/链接等信息。

6.3固定“微信转账信息”(非必选项):点击“侵权方头像”,打开取证方与侵权方的微信对话页面,展示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如红包形式发送,请点开确定其金额。

(四)结束录屏

侵权取证信息展示完毕,退出微信。重新进入真相取证界面,点击“停止录屏”。

(五)保全录屏。

点击“保全录屏”(在保全取证录屏视频之前,可以点击“播放”按钮,确定是否取证成功;也可以将其先保存后保全),将取证视频保全存证。

(六)到“保全完成”中查询存证结果,可进行证据“预览”、“查看证书”等。想要进行下载点“更多-下载”。

(七)真相取证APP“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取证结束。

注:

1、本操作流程旨在最大程度为真相取证用户提供一般场景下安卓系统取证支持,用户可依据实际取证需要选择不同取证方案。

2、ios系统在进入“开始录屏”页面后,屏幕弹出“直播屏幕”并选择“真相取证”,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开关麦克风功能,其他相关操作的步骤和安卓系统一致。

关于真相取证APP

真相取证是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通过手机拍照、录音、录像、录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形成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证据的移动应用产品。真相取证APP满足执法人员和个人取证的强烈需求,提供高保真现场录音,高清拍照,高清摄像等取证功能。并采用公安部主体身份识别系统,在用户进行取证时,将数据实时上传云端加密保存;同时云端还会保存取证时手机GPS定位的地理位置和由国家授时中心授时的时间,从而确保取证数据生成时间、地点的准确性。并通过法律可信云计算技术实现移动取证的合法有效性。公司旗下相关其他产品还有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LegalXchain司法联盟链、Xcontract等等。我们采取区块链+云计算的方式,保障系统清洁性、网络清洁性、数据完整性、不可篡改性,也是市场上唯一全部采用区块链+云计算方式的取证、存证厂家,也是唯一通过警用设备鉴定的云计算网络取证存证厂家。电子数据网络传输和云端存储全程512位*256位Hash加密,抗量子攻击;对应数字指纹同步公安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监管,确保电子数据私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

“真相取证——录屏取证”相关判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京0491民初18493号

原告:严宽,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冉政,总经理。

原告严宽与被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删除微信公众号“安徽金商都”发布的涉案文章,停止侵权;二、判令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安徽金商都”发布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合理维权费用6100元(包含取证费及文印费1100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共计1061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停止侵权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我国的知名影视演员。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安徽金商都”(微信号:×××)中,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题为《BOSSSUNWEN第三季:严屹宽男人不惑屹然于心》(简称涉案文章)的文章中。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均为商城促销活动信息等宣传信息,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此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演员、歌手,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

4月,经申请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出具通过手机录屏及互联网取证获得编号为ZX-BWX-05594329、ZX-BWX-01267659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该证书记载的证明文件显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主体为被告。涉案微信公众号于3月14日发布涉案文章,该文章中使用包含原告肖像的艺术照、综艺节目截图共计10张次。涉案微信公众号底部有“欢迎来安徽金商都二楼BOSSSUNWEN专柜品鉴”“市区10公里之内免费送货”“正品快捷安心”等内容。涉案微信公众号简介中载明“关注安徽金商都,及时了解最新促销活动信息和中奖查询等服务,安徽金商都坚持‘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为继续引领六安百货零售市场做出不懈努力。”等内容。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不仅有原告个人肖像照,亦有其参加综艺节目的剧照,其中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具有营利目的。据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停止侵权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向原告严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严宽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严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严宽负担384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史兆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喻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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