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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析案说法律:微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时间:2020-12-27 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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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析案说法律:微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柳先生有一个朋友是快递员,二人熟悉后互加微信。后来对方在微信上向柳先生借款2000元,柳先生也没有让对方补借条。后来,对方不仅不还钱,还“消失”了。柳先生现在只有一份微信的聊天记录,但对方显示的是网名,不是真实名姓名。柳先生现在想咨询:如果起诉,微信记录能否做为证据使用?

律师支招: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可以做为证据。但由于此类电子证据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障碍,因此,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证。当然,如果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电子证据,也同样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建议您尽量找到债务人进行协商并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一份借条;如果协商不成或无法找到债务人,柳先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微信记录应当庭出示,并将微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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