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碰到以上情况
我可以将这些微信记录
作为证据使用吗?
当
然
能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的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统称之为“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但是这种聊天记录
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明确微信记录中的当事人
就是案件的当事人
千万别以为这很简单
我换上你的头像和昵称
你也会现场懵圈的
你是谁?
你又是谁?
别有用心的人再花点时间
搬运点你朋友圈的内容
想要辨别真假还真不是易事呢
所以法官看到你提交的“微信记录”
还是很审慎的
司法实践中
怎么确认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呢?
首先看对方的抗辩情况
如果对方认可,那就没问题了
如果对方不认可或是对方不到庭
就得拿过你的手机,依靠其他内容去判断了
2
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微信的聊天记录如果不完整,那么很可能会让人断章取义,也容易让对方当事人否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而导致该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举个“栗子”
傻了吧
有些人掐头去尾的能力是真强
把不利于自己的关键内容全去掉了
只提供对自己有用的内容
因此,在以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一定要保证其内容没有被删除篡改。平时也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
手机清理、手机格式化……
都容易让聊天记录灭失
提前收藏就能轻松找回
如何收藏:
打开和好友的对话页面
长按某一条聊天内容-多选-选中多条记录
-点击下方收藏图标-操作成功
当然,为了稳妥起见
法官会拿两个当事人的手机来对比信息
核实一方提供的微信记录
同理可证
聊天记录如涉及录音,也应保证
录音资料未经处理
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读取的方便,将录音资料进行剪辑或拷贝到光盘、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总而言之
加强证据意识
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主编:敏掌柜 编辑: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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