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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新政策 契税新政策

时间:2021-03-06 17: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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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新政策 契税新政策

综合税负仅需2.5%,建筑行业劳务公司的春天来了!

现在全国各地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的劳务资质,爱税宝就有很多税收优惠园区。只要在这类地区设立劳务公司,就可以享受核定征收,还可以享受高达地方财政返还40-50%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通过差额计税优惠。

第一,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可以总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计税。比如收了100万劳务费,分包给几个劳务队。按100万-80万=20万计税。

第二,让分包的包工头或那些班组长在税收优惠低设立个体户,与劳务公司达成分包合作。按照项目结算人工费。个体户核定征收开1%的专票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享受地方财政返税政策,开3%的专票给甲方或项目方。按差额计税后,综合税负降低到仅为2.5%。

第三,分包的个体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最低仅0.5%的综合税负就可以完税把钱拿出来。劳务公司通过纵向分立的形式,就可以解决无票问题,又能降低税负。#个体工商户##财经##建筑#

台州梦回。当年是两成首付利率9折,契税减免0.5%。

【温馨提示】契税补贴时间在

11月至9月30日,

在此时间之前或者之后

在六安购房的没有补贴!

某上市公司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一家属于生产性企业,专门生产机械设备。机械设备需要专业安装团队,由建安公司负责。设备公司原来拿了一块地,目前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存在,未来在建工程完工后预计将独立运营,创办一个类似于孵化产业园的孵化基地,姑且先起名叫个商管公司吧。

客户的诉求是,设备公司的在建工程这块资产与设备公司的主业基本无关,为了让设备公司聚焦主业,未来肯定要将这块资产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商管公司。同时,股权架构上也有意做一下调整,其中,建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地位不变,但设备公司及商管公司不再保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地位,而是计划变成建安公司的子公司。也就是说,设备公司及商管公司变成了上市公司的孙公司。

从税务的角度进行规划,由于设备公司想要剥离的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和房产(在建工程完工后),涉及的税种很多,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在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之间进行资产或股权重组,基本不涉及支付对价,所以,如何尽量降低交易过程中的税负,就成了重中之重。

我大致规划了一下,可能的路径应该有三条:

第一条路径,先分立后划转。具体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先从设备公司中分立出商管公司。分立后,设备公司和商管公司同属于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时可以进行第二步,即将设备公司和商管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建安公司。因为,设备公司、商管公司和建安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其资产和股权的无偿划转可以适用财税109号文。

具体的涉税处理,在分立过程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分别符合财税36号文、21号文和17号文,可以直接免税。印花税则有的183号文支持免税。最重要的企业所得税,则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有一个限制性条件,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完成的12个月内不出售股权,不改变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这一条件的限制,让我们无法在分立完成后短期内再进行划转重组流程。所以,我的设想是,我们在分立过程中对所得税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这样就规避了12个月的时间限制。但是,我们也要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如设备公司原来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经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值弥补亏损后仍保持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或者即使为正,金额却不大,可以在企业承受范围之内,方能保证交易成功。

如此,在第二步的划转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再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就不存在障碍了。同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虽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免税,但是在广州地区的实践中则都是免税的,只要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取得其确认即可。契税仍可适用17号文,而印花税属于小税种,缴纳一点是企业可以接受的。

第二条路径,先划转后分立。同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设备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建安公司。因为设备公司和建安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兄弟公司。经此一步,设备公司成为了建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二步,在建安公司的主持下,从设备公司中再分立出商管公司。与第一条路径一样,如果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所有流程,一定要保证在第一步的涉税处理中,对企业所得税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其他税费的处理则没有差异性。

第三条路径,貌似会存在一点点障碍。设备公司将在建工程作为一项整体资产先无偿划转至建安公司,此时适用同一母公司下的兄弟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然后再从建安公司中分立出商管公司。为什么会存在一点点障碍?因为有两个不利的地方:a,需要对建安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无疑增加了整体费用支出。b,未能实现设备公司成为建安公司子公司的规划,因此需要再增加一道股权划转流程,又浪费了时间成本。

时间有点紧,因为上午刚刚跟客户沟通,下午花了点时间思考了一下,暂时想到了这么三条路径,整理出来跟大家分享,如果有什么地方考虑不周,恳请有经验的网友指正赐教。[作揖][作揖]

#三门峡# #三门峡头条# #三门峡身边事# 1月27日,三门峡市税务局就农村户口进城首套90平米以下免征契税?[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有没有这样的政策,三门峡农村户口进城买房 首套90平方以下免征契税的政策???

回复

三门峡市税务局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市税务局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现行契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法律或部门规章予以规范:一是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情形。二是部门规章层面:其中,涉及居民购买家庭住房契税缴纳的优惠政策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第一条“关于契税政策”的第一项条款: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项条款: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此之外,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并未出台针对契税减征或者免征的其他情形,亦未出台单独针对农村户籍居民购买城区住宅契税免征或者减征的情形。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9月1日后购房契税要提高?税务局回应来了。

近期福州市场有传闻是9月1日后购房的契税要涨到3%,传闻真假与否,福州12345上税务局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复。

有网友咨询买房契税问题:

请问3月买的期房,已经网签了,还未交房,如果是9月1日后交契税,是按网签时间算契税还是按交房时间交契税,因两者契税的税点不一样,故特向税务机关咨询,请帮忙详细解答,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回复:

1、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而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只是将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其规定的税率与原契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如无其他政策调整文件,上述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因此,目前我局未接到任何有关您在述求件中表述的新契税法出台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将有变化的相关文件。对以上税收政策如有其他不明,可向税务窗口咨询,咨询电话85265322。

回复讲的是两层意思:

一是9月1日是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税率是没有变化的

二是现在执行的优惠税率,还没有文件说将要不执行了。

通俗地说,就是现在的购房优惠契税将继续执行。买房的朋友们就暂时不要担心契税上涨的事情了。

#福州头条# #福州身边事#

再次让我领悟到读书有用,早在,就是营改增以后,房地产的转折点就来了,之前炒房国家允许,房产交易收取营业税费,炒房就是一种经营行为,收税也是一次性行为,但是未来房产税这种新的税收方式出现了,改一次性交易税为持有税,你说这是啥信号?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开具专票和普票,提示风险!

想请教国家税务局,有什么办法,能方便我们企业操作,又能享受国家政策?

纳税人所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受新冠疫情影响,,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国家税收政策明确)。我们主要从事非学历培训业务,按规定应享受国家政策红利。我们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和正常税率专用发票,专票业务正常交税。但1月底税务风险提示专用发票开具不当,当地税局通知我们,①开专票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补缴全年普票税款。或者②收回全部专票进行冲红。重新开免税普票,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反映:

1、本身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重重,补缴全年税款违背国家免税初衷;

2、因行业培训性质,开具专票涉及全国各地学员(量大、面广),已翻篇,全部收回冲红已不具操作性;

3、培训行业受市场影响巨大,票据受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开专票,将进一步冲击培训行业业务。

4、现在发生这个问题,在留言系统也可以看出,不只是我们一家企业,国家机关也应广泛收集意见,让降税落到实处。所以想请教国家税务局,有什么办法,能方便我们企业操作,又能享受国家政策?

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02-0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月10日)

第三,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迈向共同富裕:共识下的投资思考(2)

如何缩小收入差距?

除了税改、转移支付和社保,关注第三次分配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财政收入中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7.2%,尽管我国已经经历了几次个税改革,但依然难以对高收入阶层进行有效征税。

反观美国,美国个税收入占政府税收总收入的55%,其中联邦政府的个税收入要占其税收收入的80%,占其财政收入的46%。主要原因是能够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征税,如美国收入前1%的家庭,收入占比约17%,交纳的联邦所得税占比却达25%,而后80%的家庭收入占比约46%,只缴了30%的税。

美国联邦政府的个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及总收入的历年比重

数据来源:美国财政部,中泰证券研究所

我国为何不能对富人有效征税呢?我觉得有多重因素。首先,对偷税漏税的惩处力度不够,这当然与我国经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关,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其次,代扣代缴模式下,税务部门对于征税的人力、物力投入不够,使得大量的个人或家庭的隐形所得没有征税;第三,个税税制不合理,累进税率最高为45%,使得相当一部分高收入阶层通过各种方式避税。

此外,在稳中求进的总原则下,房产税和资本利得税难以推出,因为这两大税种会对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带来怎样的冲击难以评估,也使得我国在对富人征税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因此,要缩小收入差距,对现行税制进行适时改革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在10月末四中全会上批准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文中,提出“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这应该在我国官方首次把“第三次分配”列入到中央文件中,并作为缩小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认为,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则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在这次五中全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官员又再次提到“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事业”。

事实上,当前税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提高直接说的比重说易行难,唯有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捐款,才是对宏观经济不会带来大震荡的有效工具。从减税降费以来,每年财政需要多筹集两万多亿元以平衡减税降费导致的财政缺口,为此国企向财政上缴的非税收入大幅增加,估计每年要贡献5000-7000亿元规模,但私企似乎对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的贡献很少。

英国慈善救助基金会(Charities Aid Foundation)每年都会公布当年的世界捐助指数(WorldGiving Index)报告,参与调查者来自146个国家和地区。,印尼排名第一,澳大利亚排名第二、新西兰排名第三、美国第四,爱尔兰排名第五;中国则排第142名。不论这样的排名是否科学,至少可以说明我国在社会慈善领域的发展空间还很大。

自《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出台了21项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今后要把三次分配的作用发挥出来,必须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提升信息公开透明水平、建立慈善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把慈善事业做大。

有限选择下更容易达成共识:

对投资的指导意义

俗话说,一张白纸画蓝图,如今,新中国成立已经71年,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留下的空白点已经不多了。同时,随着结构性问题的突显,就更加容易形成共识,例如,“房住不炒”、“防止大水漫灌”等。因为我国的房地产和金融的体量已经过大。

国内房地产总市值(万亿美元)接近美国加欧盟加日本之和

数据来源:WIND,中泰研究所

如上图,我国股市的规模只有10万亿美元左右,但房地产总市值高达53万亿美元,接近美国、欧盟与日本三大经济体之和。房地产成为国内货币创造的重要源泉(见拙作《中国式货币创造与资产价格波动》),如今,中国的广义货币M2余额几乎等于美国加欧盟之和,均为29万亿美元。

数据来源:WIND,中泰研究所

在经历了长期社会融资规模或M2高增长之后,自上而下都认识到货币的高增长有利于金融和地产这两大行业的利润占比过高,而实体经济得益并不多,而且还导致的区域和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因此,今后在“放水”方面估计会慎之又慎。

确实,近五年以来办税越来越简便、高效,态度较以前有了非常大的转变,《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 总结得到位——

-,8部税收法规被修订并上升为法律。税务部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基础不断夯实,税收执法更加规范,为构建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这一条利好考证一簇,原来多如牛毛的文件上升为法律后废止了不少)

-,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3%,纳税人报税资料压减50%,年度纳税时间压减超过57.5%,出口退税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增强。

(这一点要点赞。我们以前经常用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制、坏账损失审批制,如今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制。)

-,税务部门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协商500例(次),为跨境企业消除重复征税15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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