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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揭秘 马太福音 耶稣被判死刑真假探讨(上)

时间:2019-12-07 14: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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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揭秘 马太福音 耶稣被判死刑真假探讨(上)

第27章第四段,耶稣被判断死刑。

作者说,巡抚有一个常例,每逢这节期,随众人所要的,释放一个囚犯给他们。当时,有一个出名的囚犯叫巴拉巴。众人聚集的时候,彼拉多就对他们说,你们要我释放那一个给你们。是巴拉巴呢。是称为基督的耶稣呢。

巡抚原知道,他们是因为嫉妒才把他解了来。正坐堂的时候,他的夫人打发人来说,这义人的事,你一点不可管。因为我今天在梦中,为他受了许多的苦。

祭司长和长老,挑唆众人,求释放巴拉巴,除灭耶稣。

巡抚对众人说,这两个人,你们要我释放那一个给你们呢。他们说,巴拉巴。彼拉多说,这样,那称为基督的耶稣,我怎么办他呢。他们说,把他钉十字架。巡抚说,为什么呢,他作了什么恶事呢。他们便极力的喊着说,把他钉十字架。

彼拉多见说也无济于事,反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当吧。众人都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于是彼拉多释放巴拉巴给他们,把耶稣鞭打了,交给人钉十字架。

本段结束。

本段故事的马可福音版本在15:6-15,路加福音的版本在23:13-25,约翰福音的版本在18:39-19:16。四个版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写彼拉多本不想处死耶稣、几次想要释放他,但是因为祭司长和犹太众人强烈要求,不得不鞭笞耶稣,然后将他交给钉十字架的人。

我们前面说过,根据福音书所说,耶稣的案子轰动一时,由罗马总督彼拉多、犹太官府、还有祭司长共同审判,算得上是一等一的大案。按照规定,当时罗马各地的总督每年都要向罗马皇帝汇报政绩,写成年度报告,称为acta,象这样的大案应该记载在acta中。但是历史学家们翻遍罗马档案,却找不到有关这个案子的任何记载。罗马官方的文献也没有耶稣的任何记载。

这样的事情,不用说历史学家肯定不会承认其真实性。不过这只是从一方面说,我们从这段话的内容还可以看出很多问题。

第15句说巡抚(和合本翻译成巡抚,其它中文版按惯例翻译成总督)有一个常例,每逢这节期,随众人所要的,释放一个囚犯给他们。作者意思是想说,彼多拉想利用这一个常例释放耶稣,善心的事听起来总是特别感人,但是这里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到逾越节可以要求巡抚释放一个囚犯的这个常例连经学家也承认只见于福音书中,其它没有任何地方记载。其实我们可以这样说,这种所谓的“常例”是荒唐的,唯一只可能出现在神话、童话、民间传说故事中,现实中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常例。

经学家说,也许这只是地方临时的规定,或者是彼拉多本人在处理棘手案件时,为维护信誉而作的一点改革,只是他为迎合公众的情绪而玩弄的政治性的手段。这种说法是解释不通的,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常例,那么它因什么棘手案件而起始的,每年又因此释放过什么样的罪犯,在罗马的历史资料、塔木德或犹太古史中怎么可能丝毫都没有提及呢。

其次我们退一步说,就算他们真的曾经有过这样的常例,那么动用这个常例必定非常慎重。但是按照上段话约翰福音的说法,披拉多审问完耶稣后,根本不认为耶稣有罪。既然披拉多不认为耶稣有罪,在他手里的嫌犯就可以直接释放,又何需想办法为耶稣开脱呢。事实上在古代,地方大员的权力是很大的,就算有罪的人,他只要稍动动脑筋,要释放是很容易的。

再退几步说,如果真的有此常例,那么这个常例应该是用于巡抚不想释放、而犹大人强烈要求释放的人,怎么反过来是巡抚想释放、犹大人却要求处死的人呢。

另外,我们前面说过,自称是王的罪可大可小,大的可以判死罪,但是按照福音书里写的耶稣的所作所为,不管根据罗马法律还是犹太法典,都不可能被判死刑。第一他没造起多大的声势。马可福音11:20写耶稣在诸诚中行了许多异能,那些城的人终不悔改,这意思就是说加利利的人不相信他。马太福音23:39写从今以后你们不得再见我,直到你们说“奉主名来的应当称颂”,这意思就是说耶路撒冷的人同样也不相信他。第二福音书写教信徒要顺从官府、要给凯撒纳税(虽然路加福音23:2写他诱惑国民,禁止纳税给该撒,但与路加福音20:19-26矛盾),这样的主张是受统治者欢迎的,也不可能判死罪。

实际上正是因为基督教不主张反官府,所以在后来才会被立为罗马的国教。既然本来就算有罪也是不大的罪,那么即使有要求释放的常例,应该也不会用在他身上。

当时犹太人中很多穷人信约翰和奋进党,那些都是反官府的,约翰没有反就给处死,奋进党后来发起第一次犹太起义。新枝派因为当时人既穷又少,根本没有力量,我们从马太福音第5-6章就可看出,他们的主张主要是想开点和忍辱求生,而不是暴力革命。

说到约翰大家应该记得,约翰先被抓,关了好久才被处死。通常情况下,重犯要犯被抓之后都要反复审讯,把罪定得详详细细、清清楚楚地然后先收押,等各种流程走完之后,如果死罪的才会执行死刑。不管中外,这事都是这么做的。按规定的流程做,这样体现出是官府在办案,而不是强盗在杀人。按照这点大家也应该想到,福音书写耶稣晚上被抓白天就被处死这样的事是不可能的。

总而言之,作者写在逾越节时犹太人可以要求巡抚释放一个人这点肯定是编造的。相反,按照犹太习俗,或者说罗马的官员如果要尊重犹太习俗的话,他们就不应该故意在逾越节的时候处决犯人。因为逾越节是传说中以色列人为庆祝逃脱灾难而设立的节日,在这样的日子应该是不适宜处死犹太人的。

在路加福音23:17,写有些古卷有“每逢这节期巡抚必须释放一个囚犯给他们”这句话,后来的版本去掉了这句话,不知是后来的版本抄漏了,还是抄的人也觉得这个“常例”太荒唐。不过他光去掉这句话而没有去掉整个故事,后面还是问两个人里要放哪一个,等于白改。

路加福音在此前、23:14-16还说彼拉多对众人讲,经审讯此人没犯什么罪,曾将他送到希律那里也没问出什么罪,所以准备将其训斥一番就无罪释放,众人齐声说,要除掉他,释放巴拉巴。作者写彼拉多曾送耶稣到希律那里,这个编得有点过头了,因为不管从耶路撒冷或者该撒利亚到加利利去来回一趟,午时三刻的钉十字架时辰必定要耽误了。该撒利亚在撒玛利亚西部的海边,据说当时罗马的犹太总督驻地本应在此地,但是根据路加福音13:33,耶稣必须得死在耶路撒冷,不能死在其它地方,所以经学家解释说,彼拉多在耶路撒冷应该也有衙门。

第16句说当时,有一个出名的囚犯叫巴拉巴。这个巴拉巴是何许人呢,马可福音15:7介绍说,他们作乱的时候,曾杀过人。路加福音23:19也是说这个人作乱杀人。作什么乱呢,可想而知是指反上作乱。这个犯上作乱的人虽然在塔木德和犹太古史中都没有记载,不过可能真有其人。

我们在前面说过,这个叫“巴拉巴”的人,在吕震中版的这句话里是叫“耶稣巴拉巴”。吕震中本号称是从希腊文和希伯来文原文翻译的,所以这点经学家也不能否认。他们说:大多数现代经文评鉴家均支持“耶稣巴拉巴”这种写法为原版的形式,而许多至今仍存的圣经抄本中已将“耶稣”二字有意去掉,那是出于一种自然的反感──盗匪巴拉巴怎能居然与耶稣基督同名!古教父俄利根的著述比我们现有的任何希腊圣经抄本更早问世,他写道:“许多文本中并未说明巴拉巴的名字也叫耶稣”──而这句话却暗示在另外许多版本中确是有说明了!如果原文中本无此名,很难设想信仰基督的文士们会自动给“巴拉巴”加上“耶稣”的名字;相反,要把它除去的心情和作法却是容易理解的。

经学家们说巴拉巴是盗匪可能是因为约翰福音18:40这么写,但显然历史上如果有这个人,他不可能是个简单的盗匪,因为盗匪不可能被人称为“耶稣”。经学家说“耶稣巴拉巴”的意思就是阿巴的儿子名叫耶稣,其实这个人可能是阿巴的儿子,但“耶稣”只是外号,不可能是名字。我们前面说过,“耶稣”是救世主的意思,自从马加比王朝以来,有很多犹太人被称为“耶稣”,这是因为他们自称为救世主,或者别人称他为救世主。

还有使徒行传13:6提到一个有法术假充先知的犹太人名叫巴耶稣,这些都告诉我们,那时犹太人中爱装神弄鬼说自己是“救世主”的,都喜欢自称“耶稣”,或者被人们称为“耶稣”。

马可福音编出这个故事,说逾越节时犹太人可以要求巡抚释放一人,耶稣是被作者编成救世主的,他举的另一个例子“巴拉巴”也是救世主,这两人在故事里是同一级别的,这样使接下去让人们选择释放谁的故事看起来相对更合理一些。如果说一个是耶稣,另一个是采花大盗,这样让犹大人选择还选择采花大盗的话,这个故事看起来就更不真实,换成盗匪也是一样。

当然也有可能“巴拉巴”并不存在,因为马可福音并没有把“巴拉巴”写成“耶稣巴拉巴”,只有马太福音有这么写。也许马太福音作者只是为了让巴拉巴与耶稣级别相称,才按当时犹太人的风俗给“巴拉巴”加上“耶稣”的称号。

不过就算“阿巴的儿子”真有其人,肯定也不是什么大角色,要是大角色,塔木德和犹太古史总会提到。还有这个人当然也不可能在逾越节因为福音书写的这个“常例”被释放,很可能他根本就没有被抓住过,也没有被释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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