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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08 04: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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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法制办公室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

三、清理工作分工和步骤

(一)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市直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由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具体分工按《规章清理分工目录》(见附件1)。并于6月31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直接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对《规章清理分工目录》未包含的由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政府规章也要一并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规章认为需要修改或废止的,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议,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

(三)市法制办负责对各市直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于8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汇总清理结果,拟定《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并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法制办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10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及时清理政府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市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配合、注意工作方法,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主动协商,统一意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按规定要求报送清理意见。各单位的清理意见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报送的《规章清理意见表》、《规章清理建议表》应当一式10份,其中拟修改的规章应当草拟修改决定和规章修改文本一式30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供规章原文本和拟废止、修改、宣布失效的依据复印件一式2份。

联系人: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侯康顺 尹翔

联系电话:5531189 5534621

附件:1、规章清理分工目录

2、规章清理意见表

3、规章清理建议表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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