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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15 07: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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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3号

一、当事人情况

卢国华,男,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5月23日对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云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普云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强硬拒绝提供采购、销售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拒绝在《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多次表示“不同意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不同意提取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将执法人员打印出的记录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众撕毁,在执法人员警告其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继续销毁证据材料。调查询问时,当事人谎称公司底以前的采购合同以及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均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后经核实,上述资料被转移而未丢失。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信息沟通记录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普云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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